關於MUST、ARCO等著作權仲介協會之社團法人,加入之必要性?

本文由 yanverylovehill2008-08-07 發表於 "音樂、樂理、其他樂器" 討論區

  1. yanveryloveh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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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討論】關於MUST、ARCO等著作權仲介協會之社團法人,加入之必要性?

    如題,

    日前警廣的公播費法院上鬧得沸沸揚楊。也傳來許多藝人「倒戈相挺」的說法。事實上,我無法完全同意廣播公司的自私立場,譬如:節目並非以播送音樂內容為營利目的故不需給付公播費等爭議。

    當然,每個藝人的各自立場不同,「倒戈相挺」的理由不論是否是重情重義的表現,自是不可一概而論。但是,「使用者付費」基本上應才是成為整個議題的核心價值和主軸。如果聆聽一個完全無音樂內容的專業性談話節目,反而可以提昇增加收播率,進而提昇電台的廣告收益,那倒還說得通。現在情況則顛倒過來,電台不得不增加內容的可聽性或豐富性,以至於需要播送音樂內容,但又不想給付相關的公播費,找了許多冠冕堂皇的理由據力以爭,而後才導致相關的法律訴訟問題。

    關於MUST、ARCO等著作權仲介協會之社團法人,加入之必要性?當然,入會資格基本上是要求作品要有一定的數量和規格。

    近期也積極與友人討論到關於獨立製作的一些個人音樂作品,是否有需要加入這樣的一個社團法人?必要性或優缺點為何呢?

    不知是否有相關經驗的朋友可以提供一些看法以供參考,先謝!
     
    Last edited: 2008-08-07
  2. yanverylovehill

    yanverylovehill New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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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載】警廣與MUST大戰 詞曲作者傳倒戈

    以下是相關新聞轉載,供各位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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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載】警廣與MUST大戰 詞曲作者傳倒戈


    從六月底至今,警察廣播電台台北總台每晚都有一間辦公室燈火通明,電腦工程師沒日沒夜的加班,運指如飛地鍵入資料,要把警廣「音庫」中八萬多首歌曲中的六萬多首加以「隱藏」,以便讓全省的警廣主持人「找不到」;另外,他也正積極鍵入最新的音樂授權曲目,以便讓警廣全省的主持人「使用」。這是一場台灣音樂著作權大戰的「數位縮影」,激烈的戰役即將全面展開!

    「…警廣是公營電台,我們提供資訊,服務社會,並不是營利機構…,歡迎詞曲創作人直接授權警廣…」從六月底至今,警廣的頻道不斷播出這樣的訊息。

    「我們在六月下旬收到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來函,表示他們已經提出侵權告訴,要求我們停止使用該協會擁有著作權的所有歌曲和音樂…,我們不是不付費,但該協會擴張『節目製播費』的定義讓我們無法接受,只好逐年把錢提存法院…」警廣副總台長鍾國成無奈地說。

    這件著作權風波,因為被控侵權的是歷史悠久、口碑良好的警察廣播電台,格外受到矚目。

    綜合鍾國成和警廣節目課長朱文貴的說法,民國88年,警廣就和MUST簽約支付音樂著作權公開播送費用,當初該協會要求的標準是「節目製播費」的 1%,但因警廣的預算中並無「節目製播費」項目,於是雙方同意以主持人的主持費作為節目製播費,當年支付22萬元,不料該協會以後逐年調高費用,到95年已經達33萬元,「每年漲幅在6%至7%之間」!

    到95年為止,警廣都如期將逐年調漲的費用撥付對方,但96年起,該協會再將警廣的授權使用費調高為53萬多元,此時警廣即無法接受,於是向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申請仲裁。不料智財局雖介入仲裁,但當雙方均不讓步時,卻無法做出裁定。於是警廣只好將96年、97年的公開播送費用依照95年時每年33萬元的標準提存法院,並繼續使用其音樂著作。

    「當初還一度調高到57萬多元,甚至包括警廣主持人的教育費用、獎勵金、電台水電費等都算做『節目製播費』,可以說無所不包,即使經我們抗議後稍稍 降為53萬多元,但比起前一年的33萬元,仍大幅調高了63%。我們是公營電台,單純服務社會,不作營利使用,88年至今,因為不景氣,包括警廣在內的政 府各部門預算,每年調低3%至5%,但授權費用卻如三級跳,很不合理」,鍾國成說。

    鍾國成指出,世界各國的公益電台或公營電台、電視台,都只需支付象徵性的公開播送費用,包括VOA(美國之音)、ABC(美國廣播公司)、NHK(日本公共電視)、BBC(英國公共電視)等均如此,著作權團體只向他們酌收費用,絕無任意「漲價」情形。

    警廣也認為,即使以國內同樣規模的公營或公益電台做為比較基礎,警廣也受到「差別待遇」,因為漁業電台每年只需支付該協會七千元;漢聲電台和教育電台都各在十萬元以內,「可能協會認為警廣的收聽率較高,但我們並未利用這些音樂來賺錢呀」!

    朱文貴也強調,警廣並不是為了每年五十幾萬元的費用斤斤計較,問題是,音樂著作權團體從88年只有一家,到現在已有四家,其他三家的費用警廣認為合 理,因此每年都與對方順利簽約並付費。包括支付「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每年150萬元;「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每年12萬元;「台灣音 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每年2萬5千元。「其中150萬元的費用是按照電台規模、功率大小、頻道數計算,警廣是大型電台,我們沒話說」!

    由於「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擁有的版權音樂占流行市場八成,七月一日開始,聽眾如果打開警廣頻道,常聽到「明天會更好」等老歌,目前年輕一代較 新的流行歌曲幾乎完全消失,敏感的聽眾立刻發現,CALL IN電話不斷詢問,「你們把壓箱寶都拿出來啦?」、「剛好讓我們回味從前」。還有一位醫生聽眾說,他長期聽警廣,願意「使用者付費」,希望捐款幫助警廣, 但警廣只能婉拒。

    更有趣的是,警廣主持人開始在節目中大放送,說明「新歌不見了」的原因,並呼籲詞曲創作者直接授權給警廣,讓警廣可以繼續為大眾做更完整的服務,十幾天下來,已經有17家團體或個人,口頭或書面授權警廣,使拒絕「大老闆」之後,一度「音庫」中只剩10937首可播歌曲(不含英、粵語歌曲)的窘境開始 回春,目前獲得授權的歌曲已經突破2萬首,音庫中可用歌曲正持續增加中。

    「我們一度擔心是否影響節目製播,但因為警廣早已轉型為路況專業電台,以提供資訊為主,早期的音樂性節目都已消失,而且我們有個口號叫『三一三一』,這是指節目內容的時間分配,『歌曲、路況、談話、路況的時間,依序為三分鐘、一分鐘、三分鐘、一分鐘』,音樂並不是主角,這個製播原則,說明警廣這 一波所受的衝擊將降到最低程度」!

    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法務暨授權部副理許郁琳則表示,控告警廣也是不得已,第一個原因是,民國88年與警廣簽訂的授權費用是「節目製播預算的 1%」,此一費率曾經報由主管機關智慧財產局核定,但多年來一直沒有按照此一標準收費,僅按雙方協商的金額收取,96年起,協會決定落實當初訂定的授權費。

    其次,雙方對製播預算的定義不同,警廣認為是主持人的主持費,但按照經濟部95年對電視製播費用的解釋,警察廣播電台的節目製播費用應包括製作費、播放相關人事費、器材費、業務費、維護費、旅運費、編審費、稿費等,「都應包含在授權費用的計算之中」。

    至於警廣所稱前兩年的授權費用已經提存法院,並未侵權。許郁琳說,「那是按照他們自己認定的金額提存,我們認定警廣從96年1月起就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公開播送本會擁有的音樂著作權作品,這是嚴重的侵權行為,因此依照著作權法第92條對警廣提起侵犯著作權的告訴」。

    至於公益性電台和公營電台的問題,該協會表示,包括ICRT、漢聲電台、教育電台等,都依照節目製播預算的1%支付公開播送的授權費用,並無問題。

    根據民生@報所獲得的第一手消息,由於警廣是熱門頻道,現在又「需歌恐急」,許多詞曲創作人因為平時就與警廣交情匪淺,現在開始「倒戈」,紛紛向警 廣洽詢「直接授權」的事宜。因為警廣已經取得中華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的授權(150萬元),只要再取得詞曲創作人親自授權,就可突破MUST的 「封鎖」,播出當紅的流行音樂。

    對於這些詞曲創作人,警廣認為是「患難見真情」,但也因此讓MUST大為緊張,由於詞曲創作人前已授權MUST,如果這次選擇授權警廣使用,勢必要退出MUST會員,但已經有幾位創作者聲言「會退出」,警廣的節目主管直言「夠意思」,顯然這場著作權大戰才剛剛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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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載自「YAM天空 民生@報」

    附註:
    MUS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
    Music Copyright Intermediary Society of Chinese Taipei

    ARCO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
    The Association of Recording Copyright Owners
     
    Last edited: 2008-08-08
  3. basq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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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不認同你批評廣播公司的立場
    著作人協會,美其名是保護著作人
    但我認為他們只是純粹營利團體
    這和保護、尊重著作權是兩回事

    廣播公司的例子應該是這些協會想提高授權金
    但廣播公司不是什麼暴利的行業
    顯然協會搞錯了抬價對象

    為何有藝人要聲援協會?
    我想是因為協會拿的這些錢,大部分不會進到藝人的口袋

    我聲援廣播公司,只須付「合理使用」的費用
     
  4. yanverylovehill

    yanverylovehill New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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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謝您的意見並參與這一個討論。其實這一個議題可以衍生的範圍很廣。以廣播公司為例,算是近期較為人所知的新聞議題,故如此借題發揮以形成討論。

    當然我也十分認同您所提及的「廣播公司,只須付『合理使用』的費用」即可,也認為這些組織不應隨意哄抬炒作價格,造成業者的成本負擔。但另一方面來說,今天不只是針對廣播公司這樣的一個媒體而已。為何要給付?給付給誰?給付的項目和金額合理嗎?彼此對於給付的價值觀上的認定正不正確?營利與否的認定?許多的問題衍生,答案也會有所不同。故真也很難一概而論,所以才需要提出來與各位討論。

    目前的大環境關係,創作者單靠實體通路的唱片販賣收入其實十分有限,大多仍需靠許多不同的媒體曝光、演唱會、相關權利金來增加唱片公司以及個人的整體收入,以維持正常的公司營運和個人持續創作的經濟後盾。日前如曹格的歌曲「背叛」,因為星光幫的關係而間接爆紅,成為KTV的點播排行第一名,其中KTV權利金的計算,也與公播費的範疇有關,也會直接地影響到創作者的收入多寡。

    除了我們去KTV唱歌,業者需要依營業額收入給付固定比例的授權金外,許多夜店、Pub的現場演唱,其實也算是靠創作者的歌曲表演以「營利」的一種方式,長久以來,其著作權的授權,一直是處於一種灰色的地帶,譬如:許多現場演唱的最愛經典曲目之一,如黃大瑋的「妳把我灌醉」,若依公播費來收取相關的合理權利金,並不為過,因為是一種互利的關係,也是對於創作者的一種尊重。

    至於公播費的定義範疇,建議您亦可以參考看看相關的組織規範,計費的方式有一定的標準(有一點複雜),給付創作者的點數並非毫無章法可尋或黑箱作業,端看個人的「點播率」或說「曝光率」,全憑個人造化。由於著作權訴訟的法律相關問題,一般以個人的力量去做管理較費時亦成效較有限。故大至華納等大型公司小至個人知名創作者王力宏、周杰倫……等,均有加入上述的組織以確保部分公播的授權並免去許多法律訴訟的問題。
     
    Last edited: 200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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