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賣了一台ZOOM GFX-8 賣的時候就已經先說好 踏版和弦紐有點問題 所以便宜賣了 賣了2個多月後 買家忽然又告訴我 他剛從國外回來 前天才試過 問我為什麼踏板和弦紐有問題 我自己在想 事情都過了2個月了~我應該要理會他嗎?可是不都當初都先講好了有問題的地方?? 希望大家可以幫小弟解惑.....
這樣說好了 就算你是故意的 因為舉證上的困難,恐怕也很難要你負責 參照民法 373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 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356 1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 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2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 認其所受領之物。 3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 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上述應該不是第三項所稱 不能即知之暇疵 法律不保護 讓自己權利睡著之人 除非有民法355條中所稱故意不告知, 但法律要保護的是交易的安全 若是任何人有暇庛 不管多久都可主張 那沒有人敢賣東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