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最近 大陸玩音樂的市場怎麼樣?!

本文由 1986國綰2012-10-05 發表於 "閒談當代、聊天" 討論區

  1. 1986國綰

    1986國綰 New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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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諸如學生 學樂器 買樂器的情況!?學校社團?!
    我滿好奇大陸的音樂市場的!
     
  2. Marc

    Marc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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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逛逛吉他中國的論壇吧
     
  3. 快來吧!

    快來吧!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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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點分享......

    因為我有在大陸認識的一些朋友
    在聊天中有提到

    他說現在 在大陸玩音樂已經沒什麼搞頭了

    針對版權問題來說啦
    他說因為大陸的法律已經對音樂工作者幾乎沒有保障了

    比如說
    今天他發了一張專輯

    法律對這張的版權、智慧財產權好像只給你3個月還是6個月的保護.......

    過了時間之後 不管是路邊的哪個誰誰誰想要翻唱你的作品來賺錢或是做些商業利用都OK
    你完全沒法對他怎樣........

    幾乎就是山寨的一脈傳承精神了!!

    起碼我朋友是這麼說的啦........

    至於要在那做教學 販售樂器之類的......

    樂器教學大概跟我們也差不太多吧.......就是有心想學找老師
    想自學就上網爬文

    但是 如果像是MIDI製作班或是什麼作曲班 錄音工程班之類的我猜應該是比較沒有搞頭了......

    因為在網路上已經一大堆都數不清了 更別說書籍之類.....

    而樂器販售方面大家應該也都知道.......

    光是要分辨真假或就已經.........
    而且大陸說真的也有不少不錯的製琴師 ........
     
  4. Ray-Huang

    Ray-Huang Activ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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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正一下...

    "比如說

    今天他發了一張專輯

    法律對這張的版權、智慧財產權好像只給你3個月還是6個月的保護.......

    過了時間之後 不管是路邊的哪個誰誰誰想要翻唱你的作品來賺錢或是做些商業利用都OK
    你完全沒法對他怎樣........

    幾乎就是山寨的一脈傳承精神了!!

    起碼我朋友是這麼說的啦........"



    樓上的兄台,似乎你的朋友給你的“資訊”有點兒以訛傳訛;關於這個“公開授權”的版權法規,指的是:在發行之後的“特定時間”後,任何人都可以不需經由你的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得以直接進行“重製”的行為,但凡使用了其中的原創內容(一般認定都只涵括詞與曲的部份),仍需按當地的法律規定支付使用的版權費用。

    實際舉例:張三發行了一張原創專輯,李四非常喜歡其中的幾首歌兒,想要做翻唱的動作,在過去的法規下,他一定要取得張三或張三的合法版權代理人的同意,才能拿來使用;新的法條下,在經過了一段時間(我不能確定是六個月或更久)後,李四只要按法規繳交使用曲目的版權費用,不必非得取得張三的同意,他也還是能翻唱這些歌兒並且受到法律的保障。

    這個法條的用意,是在鬆綁“同意權”的限制(各位可能不曾見識過版權蟑螂的惡劣手段),而使原創的版權被鼓勵多做翻製或類似的使用,使原本單一的版權能更多元地運用,進而創造更大的經濟利益。


    內地的相關版權問題,其實一如臺灣,並不是法規上不夠周延,而是執行查察的人力物力或者心態不夠積極所致;但是,如果我們用錯誤的理解來試圖解釋現狀的不完美,只怕...是越來越迷路的局面吧。


    一點心得~~



    中岳
     
  5. 快來吧!

    快來吧!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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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謝指出修正

    不過.....
    恩.....也許你說的是對的.....但我想這還是比較偏向官方說法.....

    因為與我聊天的那些朋友並不是這麼認為的......

    能不能拿到版稅還是個問題
    但能拿多少又是另一個問題了.......

    這個是當初那個朋友發給我的一個PPT
    這是對大眾說明大陸法律對於音樂工作者的不公
    有興趣的朋友可以閱讀看看 (簡體字)

    http://www.mediafire.com/view/?76lp2q0321qd8oe (如果在MF它的線上看似乎會是亂碼 可能需要下載)
    P.S 似乎對岸的朋友們對我們台灣的音樂市場是有點嚮往的呢...?
     
    Last edited: 2012-10-06
  6. 1986國綰

    1986國綰 New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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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想說 大陸開音樂教室賣樂器 或者找學校帶社團這種模式可不可行?
     
  7. cereal_killer_jeng

    cereal_killer_jeng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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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剛從北京的非常棒的藍調酒吧(也可能是唯一比較專門藍調的酒吧)演出回來, 還和一個澳洲來的觀眾聊北京的音樂環境, 他覺得以後這裡會變成像英國的利物浦,我說會像美國的紐約一樣,當然這是比較樂觀的看法.. 他會這樣說是因爲他覺得每天出去,他都可以看到新鮮東西,遇見好玩的人做各種有趣的事. full of possibility!

    我從紐西蘭來到北京玩音樂,已經有一年多了,原本是要去上海,也已經有面試和演出機會在等着我,可是幾乎所有人都告訴我,如果想玩原創音樂,北京比上海是更好的選擇。 所以就改了機票,提着我的吉他,一個人都不認識,就跑到北京了。

    在這裡一開始真的覺得是像那位澳洲朋友說的一樣,充滿各種可能性,但也更復雜,很多人都很浮躁。拿音樂環境來說,比我在紐西蘭經歷的更加“江湖險惡”多了,剛到北京的幾個月,我就加入了兩支樂隊,錄了一張專輯(隔壁間就是江建名老師在錄音,另一位到北京發展的前輩),去了兩次巡演,跑了中國快十幾個城市。聽起來好像不錯吧? 可是後來都變成了交學費,我現在也學聰明多了。瞭解到國情是非常不同的。 後來很難得的,我找到了合適的人,成立了16分鐘樂隊(我現在參加的三個樂隊之一,不過是我最主要的,因爲是主要是自己寫的歌 :)過程也很難,文化不同,音樂想法,交流方式都要互相調整,也有過低潮的時候,不過現在大家都很同心協力,也有了一些成績,馬上就要進錄音室錄第一張EP了。我的另外兩支樂隊也很好玩,都有不錯的發展,有時候想想,我在這裡的時間好像被壓縮了,經歷,學習到的東西比在紐西蘭可能三倍的時間還要多,如果能再來一次,我不會改變來中國的决定。 唯一時時刻刻提醒自己的是,不要變“油” What is this all about? forget about your ego, music is what it's all about.



    我前陣子和本鎮音樂做的一次訪談,也有聊到很多北京的音樂環境 文章比較長,聯接在這裡
    http://robinliuguitar.blogspot.co.nz/2012/09/this-town-music.html 有興趣可以參考一下


    不好意思,拉拉雜雜說了一堆,不過如果你有特别想知道的問題,請再告訴我,很樂意分享我的一點經驗。

    一個北漂人上, 哈哈

    <a href="http://www.flickr.com/photos/79755319@N00/8060395480/" title="16M-2 by cereal_killer_jeng, on Flickr"><img src="http://farm9.staticflickr.com/8311/8060395480_f935ea4ae5.jpg" width="500" height="334" alt="16M-2"></a>
    16mins in action

    cheers!
     
  8. sihankun

    sihankun Activ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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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規就是法規,沒有什麼官方不官方之分,頂多只有提案時才可能官方版本和民間版本之分
    二、大陸公部門的法規至今還未更新,所以目前應該還只是草案階段
    三、怎麼訂是一回事,怎麼執行又一回事,不要說什麼,大家都知道未經授權的重製是違法的,還不是抓得爽歪歪沒人管。
    四、承上,以我們自己熟悉的台灣來說好了,實務上,著作權對創作者的保護不然是有多大?事實上除了歌詞和歌唱曲調以外,其他像錄音和編曲在法律上也是享有著作權的。但以實際上的風氣來看,像編曲就很慘,簽賣斷合約錢拿了,之後怎樣也沒你的份,除非你有那個籌碼談不賣斷。
    五、不然這年頭是誰要買你唱片啦!還不如提供一個讓其他人『較有意願』付授權費給你的途徑!
    以下供有興趣的朋友參考

    中國大陸為何立法剝奪錄音製品的著作權?
    http://mag.udn.com/mag/digital/storypage.jsp?f_ART_ID=38213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PRC國家版權局
    http://www.ncac.gov.cn/cms/html/205/1872/201004/6980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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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較於蟑螂和公司,實在感覺不出著作權法實際上對於那些真正的音樂人有多大效益,頂多只有基本保障。強制授權這件事我是很樂見其成,對於願意合法付費的合理使用者也較方便、公平。
    法規限縮與寬鬆與否,我不認為是能對於實際銷量有多大影響,倒是對那些流氓的敲詐勒索影響比較大,反正執行和實際約定又是一回事,那還不如開放,讓音樂文化盡量能自由發展,少一點敲詐的巧門!而以這次強制授權的例子來說,講一個更現實的,你發專輯六個月後,有人再出來翻唱,考古大隊不就又可以把你再挖出來(舉個類似但不全相符的現有實例,楊宗緯唱紅背叛,起碼曹格又被挖出來一次)。
    反正你之前本來就賣不好,被挖出來看看能不能再多賣一兩張!讓你順便再紅一下,又有授權費好拿,但如果是先前使用者只能任人宰割的狀態,是不是只會更為之卻步!

    前些時候我看完ROC著作權法全文後,只有一個感想,很病態!
     
    Last edited: 201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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