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播放的著作權案例

本文由 gtwwy2007-05-14 發表於 "閒談當代、聊天" 討論區

  1. gtwwy

    gtwwy New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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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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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字號】 95,訴,483
    【裁判日期】 950428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訴字第4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慶煌
    上列被告因95年度訴字第483號號案件,於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下午4時,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嘉豐
      書記官 蘇靜紅
      通 譯 陳憲俞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葉慶煌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
    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葉慶煌係葉樹聲音工房(下稱葉樹工房)負
    責人,明知「DRAGON QUEEN」、「IRLANDAISE BOURREE」、
    「VOYAGE A PILE OU FACE」、「EN FUITE」係証聲音樂有
    限公司(下稱証聲音樂公司),「SAMBA ALEGRE」、「BEST
    FRIENDS」係証聲廣告事業有限公司(下稱証聲廣告公司)
    分別取得在台灣地區專屬授權之音樂著作,任何人未經証聲
    音樂公司、証聲廣告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意圖銷售而擅自
    重製,或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意圖散布
    而持有,葉慶煌自民國93年5月間起至同年11月30日止,受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惠康公司)委託,依據所提供
    其所營頂好惠康超市每星期賣場之商品內容、價格與促銷活
    動訊息製作廣告音樂時,竟意圖銷售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
    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未取得証聲音樂公司、証聲廣告公
    司之同意,即擅自重製上開音樂,作為廣告背景音樂之播放
    母帶後重製170份光碟(93年7月以後每次重製340份),銷
    售予惠康公司,送往全省各頂好惠康超市作為播放廣告背景
    音樂用,而公開播放。
    三、處罰條文: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2項、第91條之1第3項
    、第2項,刑法第56條、第55條、第74條第1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訊問程序
    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如得上訴而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
    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蘇靜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2. Messiah

    Messiah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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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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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喜亦可悲了

    可喜是如果以後商店為播放音樂的話就可能會買正版了

    可悲是凡任何一件事不管是否犯法
    第一個被捉的真的是~~上帝放過我一次吧

    在香港,貼一個色情連結已經是犯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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