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五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 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話說今天才是2007年的第二天... 小弟我就接到今年的第一張罰單... 難怪今天出門時看到到處都是警察... 結果剛才要回家時... 一個不小心... 就給他闖了紅燈... 接了一張罰單... 真的是#$&#(#$^!&#~@#@... 以前接到紅單時... 真的會一肚子火... 感覺超不爽的... 可是今天接到罰單... 感覺還蠻High的... 不知道版上有沒有人也有接到罰單...
其實本來維護社會秩序,取締違規是好事情, 不過我討厭我們的執法單位, 需要業績的時候搞兩下, 不需要業績的時候,放任民眾違規, 久而久之,大家都有一種賭運氣心態。 我要說的是, 要麻就有毅力一點, 不要爽就抓, 不爽的時候連個執法人員的鬼影都不見蛋, 比如當我們一群人在塞車路段, 守法的等待通過塞車區, 看到一堆人開路肩違規沒人管。 然後卻又突然從違規車道給你塞到前面來。 這時候你真的會氣死。 或是到中南部有些鄉鎮你常常會看到很多人沒帶安全帽, 警察好像視若無睹。 如果警察都很盡力去執行的話, 民眾自然會視守法為正常。 偷拍就不會是嚇阻犯罪的唯一途徑。 又另外,規則的訂定也是很有問題, 常常會有那種路段限速20或是30, 不是在市區喔! 你可以遇到那種路段開20看看, 跑步都超過這個速度了, 擺明的就是訂一個不太合理的規則, 然後爽的時候來給你取締一下, 完全沒有考慮到合理性, 那些規則感覺像是為了萬一需要業績時, 可以撈錢的地方。
呼應一下數位蛋糕兄的說法,其實台灣是個很有趣的國家,因為我們很多法律的立法是最嚴格,但是法令的適用及配套是最不嚴謹的,再加上法律的執行也是最有彈性的; 也就是說,我們國家的立法委員常常會制定出非常嚴苛的法律,超越許多歐美日等國的法令,可是,當法令一開始用時就發現,奇怪,這個法令怎麼跟A法令有衝突,又跟B法令在執行機關上有重複,又跟C法令在執行面上有部份重複部分衝突,所以就變成我國法令多如牛毛,但卻窒礙難行,造成人民無所適從,執法機關又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能閃則閃,能撇則撇;若今天上頭的又有些新想法時,再來一次努力的執行,搶一下業績,難怪,民怨四起啊!
台灣警察的形象也要加強一下了 一天到晚都有警察違法 也常常有警察開警笛闖紅燈 過了紅綠燈警笛就關了.... 不是常常都在抱怨警力不夠 為什麼浪費人力在交通違規這種事情 乖乖的老百姓紅燈右轉被開單 飆車族什麼事情都沒有 這...
其實除了立法有問題外, 交通部自己職掌範圍內的制定也是很有問題, 例如郊區路段限制時速20、30~~ 快速道路限制50..等。 或是之前中山高速公路某些從100變成80的路段, 那個好像就不是立法問題! 還有某些紅綠燈,從黃燈變成紅燈的速度也很離譜, 看到變黃燈時已經來不及煞車就變紅燈了, 警察就站在前面等著領業績。
對~我就是這樣 轉彎過後馬上就到下一個路口 根本來不及反應等發現變成紅燈 車子已經過了馬路的一半 然後就聽到哨子聲了 在新竹待了這幾年 真的不懂警察有什麼建樹 總覺得在新竹當警察~自己孩子在學校應該會被人看不起吧||b
每年因為交通違規造成死亡的人數不比因為刑事案件造成死亡的人數來的少,所以交通執法本來就應該的。 尤其當你規規矩矩的開車,卻被不守規矩的人影響的時候,這時候多恨警察為什麼不在旁邊? 人就是這樣,抓壞但就要警察去送死,違規就不想看到警察找自己麻煩。自私至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