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ptt有人po了一篇關於MUST(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的文章 經原作者同意後轉載 也許可以討論一下 內文如下 作者 zamaki (天堂道路666號13室) 標題 [爆卦] MUST的xx行徑 時間 Fri May 16 02:19:18 2008 ========================================== 小弟的公司近日要舉行演唱會(瑞典的重金屬樂團), 這個協會很酷喔,今天一個該協會的林小姐打來(以下簡稱"林"), 自我介紹完就開始要錢了.... 林:[你們要辦演唱會對吧,關於這個北歐樂團, 因為我們跟瑞典的某協會是海外姐妹協會,所以要跟你們洽談授權的問題。] 我:[???授權??? 北歐的藝人要來表演關你們什麼事阿? 我們公司有代理他們的唱片,代理合約都還生效, 而且我們老早就取得他們經紀公司的授權了,不然怎麼辦演唱會?] 林: [之前我們都是這樣呀(開始鬼打牆支吾其詞),你們有公開表演就是要授權阿! 我們之前的朱小姐以前都有跟你們陳小姐(老闆娘)談阿, 我想這次應該不會有什麼太大的困難吧?] 我: [這樣阿,那我們上次辦的演唱會的樂團叫什麼名字?哪一國人?] 林: [這個我要去查一下資料,你們陳小姐在不在??] 我: [你現在的意思是要跟我們收錢嗎?] 林: [對阿,你們有公開表演就是要授權阿!] 我:[可是我們早就取得他們經紀公司的授權啦!?你們來要錢沒搞錯吧?] 林: [那就請你們把相關文件傳給我們!!] ....以下略過我敷衍她的段落 ------------------------- 這個xxx協會,要拿文件也是他們要拿給我們看,囂張成這樣! 我們是已經有唱片代理權+演唱會合約的公司了還敢這樣搞, 不敢想像他們對於其他店家是用怎麼樣的態度去洽談。 他們抓著大家怕打官司的心理弱點,動不動搬上刑事訴訟外加民事賠償來嚇人, 老是拿著閃若其詞的著作權法第24.25.26.27條來恐嚇人,確打死不提授權法令。 還有某個最"高"學府的學生廣播電台,因為主任怕惹事,就乖乖的付錢給他們! 學生廣播電台可是"非營利"的播放阿,還跑來收錢勒! 這個xxx組織的適法性還有極大的爭議卻還這樣隨意恐嚇取財, 擺明就是吃定我們老百姓不敢打官司怕惹事的心理來收保護費, 稱之為台灣的著作權流氓也不為過! 有人還說這樣好阿,鼓勵大家創作自己賣,我只想補充一點, 如果你的發片公司跟他們簽約,哪天你要辦自己的演唱會唱自己的歌, 發片公司不買單,你唱自己的歌必須要付錢給他們! 這個xx協會 ========================================== 在這段討論之後 也有幾位學生網友提供大專院校的學生實習廣播電台被追討費用的經驗 但這點似乎跟著作權第55條、第52條相抵觸 在官網中也有人提問 並得到官方的解答 ------------------------------------------------------------------------------- 著作權第55條寫著...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 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如果我們將要舉行的活動~進行公開演出行為~符合第55條條文.... 那麼我們還需要取得授權嗎? 協會的回答: 回應日期:2005/3/28 下午 04:56:38 若您舉行之活動符合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是為著作權法上合理使用之範圍, 則無須取得授權。 ------------------------------------------------------------------------------- 就該網友提供的資訊 學校是確實是有被收費的 更早之前也有發生在日本的JASRAC協會 歐吉桑ktv唱歌事件 另外就是也有人提到 收取之費用似乎沒有回到創作人身上???? 不知道大家對這件事有什麼看法 最後應原文作者之要求 附上MUST網站連結 如下 http://www.must.org.tw/must_qt.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