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nt=新細明體]當代各位伙伴請注意~[/font] [font=新細明體]用網路照片請小心~[/font] [font=新細明體]有一位先生他之前替鳳凰谷鳥原拍一系列的照片,很多人都用到他的著作,照片上也沒著名誰攝影,而這個人也登上報紙過被批著作權流氓,沒辦法他的照片都是合法的,被賦予著作權保護!因此!他常常四處告人,很多學校、廣告公司[/font]....[font=新細明體]等。都被告過了,通常都是和解了事,賠償金不一定,看你獲利的大小,以後要引用圖片要多加注意,或爭求著作權人同意(要有書面),這樣就不會侵權了[/font]<?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fficeffice" /><o></o> <o></o> [font=新細明體]聽說最近很多人被告,八十多個的樣子[/font]<o></o> <o></o> [font=新細明體]據指出,林某不管侵權行為是否惡行重大、有無營利,多半都提出刑事訴訟;有檢察官認定[/font][font=新細明體]學生及學校行為雖為侵權,但屬於著作權法允許的合理使用,做出不起訴處分[/font][font=新細明體],林英典不滿再議。[/font] [font=新細明體]但有更多被告因擔心留下刑事前科紀錄,而支付一張照片至少[/font]10[font=新細明體]萬元賠償金和解。[/font]<o></o> <o></o> [font=新細明體]且認為林網站上「歡迎多加利用」字眼,根本是設陷入罪,讓不明法律的學生以為可以多加使用而下載[/font]<o></o> <o></o> http://blog.sina.com.tw/a_shan/article.php?pbgid=15101&entryid=6359<o></o> <o></o> http://blog.xuite.net/pteron/diary/5263321<o></o> <o></o> http://vbb.twftp.org/showthread.php?p=46579<o></o> <o></o> http://tnews.cc/03/Supercon1.asp?number=836105<o></o> <o></o>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5/new/nov/17/today-so6.htm<o></o> <o></o> http://www.epochtimes.com/b5/5/10/31/n1102699p.htm<o></o> <o></o> http://www.epochtimes.com/b5/6/1/10/n1183847.htm<o></o> <o></o> http://baby.imagenet.com.tw/modules.php?name=Forums&file=viewtopic&t=1161&view=previous<o></o> 我朋友4位學生都被告了~因為學校要交的報告!! 非常的過分!! 不知道這種賺錢模式還會被持續多久?還會有多少人繼續受害? 請各位小心~ 可以的話請版主幫我用頂置提醒各位~
許多學生家長因為怕小孩在鬧上刑事之後會留下出庭記錄而選擇民事私下解決賠錢了事∼ 以下部份內容轉載自TVBS新聞 下載鳥照挨告1225萬 清大生喊冤 記者:侯力元 新竹市報導 在網路上下載照片,小心被告。2名清大畢業生,在網路上下載2張鳥照片....貼在校內網站供人瀏覽,結果被照片原著人......發現,對這2個學生求償1225萬的侵權費。 ...........略........... 不過被告的學生覺得很冤枉,因為他說,當初就是在網站上看到「歡迎多利用本網站」,才會以為作者許可下載。 野鳥協會前理事長林英典:「多加利用它僅止於只是你可以上網路欣賞,而沒有指示你可以下載圖片去用。」 鳥照片風波,雙方認知顯然有差距,有待司法做最後裁決!只不過由於60幾名被告大多是老師和學生,已經在校園裡引起不少震撼! 對方也是個有名氣的人物~ 雖然事發這麼說~ 事後並沒有更正網站上會被誤會的字眼~ 或加上警告~ 一直到這幾個禮拜我朋友被告~
而且大多是學生被告∼ 家長一般都不希望子女留下記錄才會私下和解∼ 他是以''張''計價∼ 一張照片算多少這樣∼ 大多最少一張都在十幾萬那邊∼ 這樣真的可以賺不少∼ 不過∼如果換成他的子女被罰不知道他的心態是如何∼ 希望當代各位不要成為下一個受害者∼
小弟目前是小小的法律系生~~ 關於著作權法其實是蠻多漏洞的~ 你有了作品的所有權不代表你同時擁有著作權~~ 就像是...你買了張大千的畫不見得你能重製或是公開~ 也因此...很多自以為是或是想拿法律漏洞來賺錢的人拿來騙人... 關於攝影作品其實也是...MP3之類的音訊作品也是... 大前提是...你不要拿未經原創者核可的作品予以公開或是重製或是營利之類的行為~ 法律上很多關於這些案例~其實利用擅自下載或是取得的著作沒有問題~ 你要拿來做報告或是研究是沒問題的~法律上明文規定相關事宜~ 所以囉~~會告人的都是一知半解或是利用人怕麻煩與上法庭的心理~ 大家小心點就是囉~
這也是小弟的一個很大的疑問~ 動物以及風景應該是不太能有肖像權的才是~ 尤其是自然界的東西~ 應該是屬於大家共有的~ 佔為己有真的很過分~ 像monk兄po的那份報導~ 很像~我在同一個角度拍攝類似的鳥類或話類似的畫像也不行的樣子~ 不只照片~像歌曲就好了~ 很多歌曲也是長的非常的相像~ 但卻有很多人因為這樣創作而進步~ 這麼嚴謹的話~這樣下去大家豈不是都不敢拍照或畫畫了~ 自然就沒有進步可言了~
Diesel兄! 要拿來做報告或是研究是沒問題的~法律上明文規定相關事宜~ 這句這是真的嗎!!!! 如果是你真的是大恩人!! 我朋友他們用的照片只是純粹學校要交的報告~沒有任何營利行為~ 我朋友在下禮拜三就要出庭了~ 這句話如果是真的~說不定會是關鍵! 真的~非常非常的感謝你~~
動物不能做為權利主體 也沒有肖像權 重點是 使用了他所照的那一張照片 就侵犯了著作權 至於拍一張一模一樣的照片 只要能舉證是自己拍的 就不會有問題 個人認為 侵犯著作權 只要不是商業使用 其實道個歉 有悔意 檢察官大概都緩起訴處分 若是用了那張照片賺錢 那就沒什麼好說的 至於他的手法雖卑鄙 也有些爭議 但歡迎使用 可沒說是免費使用 就像是商店說歡迎光臨 可沒說東西可以拿了就走 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 大家似乎習慣了免費資源 應該多想想這個才是
提供一些條文讓大家參考一下~ 關於著作的引用與條件~ 著作權法 第 49 條 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著作權法 第 52 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不用怕什麼刑事前科...再說...那些照片真的是他拍的嗎? 有證據足以證明他可以主張那些照片的著作權或是所有權嗎? 以上~小弟拙見~ 還有問題的話可以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查詢相關條文與問題~ 阿虎前輩~希望對你有幫助~
這一條似乎沒用,因保護的是新聞報導 放在網路上算不算公開發表的著作似乎有待討論,什麼是正當目的,什麼是合理範圍,還是要看個案,所謂引用也要寫出處,我想有爭議的那些例子,應該沒有 我想既然是提告老手,顯然這些都有,我記得台北市區公所都有免費法律咨詢,真的被告了,請不起律師,可以求助他們。 我的看法不同,這雖然是陷阱,但已是侵權行為,試想,引用他照片的人,若沒有公開發表,職業提告人如何得知自己照片被引用?
我也不知道林某是怎麼找到的~ 不過可以確定的是~ 我朋友他們絕對沒有在外公開~ 學校的報告算公開嗎?? 他是似乎是故意去相關科系找的~ 很多學生老師都被告過~ 而且因為我朋友那份報告說實在也已經交很久了~ 最近才突然莫名其妙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