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線交易人可以簡單歸納:上市公司內部人、準內部人、消息領受人。 http://w3.tse.com.tw/plan/report/insider_trading.pdf#search='%E5%85%A7%E7%B7%9A%E4%BA%A4%E6%98%93%20%E5%AE%9A%E7%BE%A9'
您說的沒錯 , 小弟先刪再說~!! 喔, 對了, 啥是內線交易,小弟是真的不懂? 您可以指導小弟嗎? 不過他被判重刑不是因為被起訴" 內線交易 ".... 籃球的內線倒是還蠻熟的, 我以前常打內線...現在可能一陣子不能打了,唉..
證券交易法對內部人及內線交易之定義: 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左列各款之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 (1)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2)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3)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4)由前三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者。 另根據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七條之一第五項規定上開第(1)(2)之人準用同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之規定,亦即上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股東等人所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以上兩條文所列各款之人通稱為內部人,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在該消息公開前通稱為內線消息。綜上,我國證券交易法所謂內線交易係指公司內部人於獲悉內線消息,在該消息未公開前,內部人不得買賣該公司之股票。 社會大眾對內線交易之誤解: 投資大眾對內線交易之法律規定不盡然熟悉,因而導致大眾的認知和法律的規定有落差。法律上所規定的重大影響股價之消息,是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但是國內市場投資人以散戶居多,其中不乏喜歡聽信耳語(即明牌)或小道消息傳言者,他們往往將各式各樣和交易面有關的消息均視為內線消息,以致誤解主力、外資、法人及內部人買賣某種股票的消息,在媒體沒有登載之前,只有少數人知道,就是內線消息,根據這種消息來交易就被誤認為是內線交易。其實,股市不法行為並不都可以納入「內線交易」的範疇,正確的說法應該是「內線交易」僅佔股市不法行為的一部分,而不是大部分,更不是全部。 從事內線交易者之相關刑責及民事賠償責任: 內線消息既非一般投資人所能獲悉,為平衡起見,對於上開掌握或垂手可獲該等消息之人,自應禁止其在該等消息公開前,進行所涉股票之買賣否則即應負民刑事責任。 (1)民事賠償:內部人應就消息未公開前其買入或賣出該股票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限度內,對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責任限額提高至三倍。 (2)刑事處罰:根據證券交易法第一七一條,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台灣證券交易所
證券交易法對內部人及內線交易之定義: 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左列各款之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 (1)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2)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3)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4)由前三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者。 另根據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七條之一第五項規定上開第(1)(2)之人準用同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之規定,亦即上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股東等人所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以上兩條文所列各款之人通稱為內部人,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在該消息公開前通稱為內線消息。綜上,我國證券交易法所謂內線交易係指公司內部人於獲悉內線消息,在該消息未公開前,內部人不得買賣該公司之股票。 社會大眾對內線交易之誤解: 投資大眾對內線交易之法律規定不盡然熟悉,因而導致大眾的認知和法律的規定有落差。法律上所規定的重大影響股價之消息,是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但是國內市場投資人以散戶居多,其中不乏喜歡聽信耳語(即明牌)或小道消息傳言者,他們往往將各式各樣和交易面有關的消息均視為內線消息,以致誤解主力、外資、法人及內部人買賣某種股票的消息,在媒體沒有登載之前,只有少數人知道,就是內線消息,根據這種消息來交易就被誤認為是內線交易。其實,股市不法行為並不都可以納入「內線交易」的範疇,正確的說法應該是「內線交易」僅佔股市不法行為的一部分,而不是大部分,更不是全部。 轉貼自bassman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