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團聲明 樂團聲明如下: 一、EFTC樂團目前正處於暫時休團期間,本次事件原樂團鼓手劉允宣即日起願退出EFTC以示負責態度。 二、個人行為與樂團無涉,任何新聞媒體請勿擅自利用樂團來炒作話題,損害樂團形象,抹煞樂團經營的努力。也勿未經同意隨便取用私人上傳之表演影片在各營利新聞台播映。 沉潛後的EFTC會繼續創作更好的音樂來回報歌迷,謝謝各位的關心。
大家都知道樂器真的不便宜 特別是對學生來說..... 我每個月打工的錢大概只能買一顆普通的效果器而已 但我還是很認命的去上班 上班無聊時就發呆想些歌免的浪費時間 有空時就做些自己的事情 還被人虧說大學生打工浪費時間?是白痴的行為? 如果可以的話誰想要打工? 每天在家裡寫歌多好? 誰不想每個月都打電話回家跟家裡拿錢? 其實我覺得這件事應該要低調處理 家家有本難唸的經...........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八十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前項之人,一年內曾違反三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處以拘留,得併宣告於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予以收容、習藝,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O></O> 第八十一條<O></O> 媒合暗娼賣淫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O
兒少法那條主要是指"公共或散布買賣春之行為或是訊息"..... 跟年紀完全沒有關係..... 記得"買"或是"賣"都算...... 一夜情就不算..沒有金錢交易..一切都不適用. 記得以前有警察釣魚,一開始只是約一夜情,後來到了現場,女警一直說很窮拉..沒錢之類的...能不能做一次500...對方答應..然後就被抓了..... 網路上援交..10個有7個是警察釣魚,另外3個是詐騙集團....
一般人在當下一定很害怕,警察通常會說,不用怕啦,這沒什麼,你就認罪,罰個小錢而已,沒什麼. 殊不知,你的筆錄上寫著認罪,到了地檢署,法院,你要翻供很難. 碰到好一點的法官,判個什麼緩起訴或是不起訴,算好的,因為往後沒有前科. 最差的狀況是碰到高道德(假道德??)的法官,判你個罰鍰,或是緩刑.不過你要知道,就算罰緩1元,代表你有罪,那就是有前科,前科是跟你跟一輩子的.緩刑的話,我不太清楚往後有沒有前科. 好吧...這才是地方法院而已,從送警局-->檢察官-->起訴-->地方法院(一審), 已經耗掉你半年了. 這半年當中,想想看自己的心情會是怎樣?要上訴嗎? 也可以,再拖個半年下去吧. 二審就算讓你坳到無罪,檢察官不服,他也可以再上訴. 直接到最高法院去. 等到最高法院判下來. 1年半~2年的時間就沒了. 國家司法資源就在這種小事上面浪費,警察抓那個也是賺業績而已,若要為社會好,幹嘛不去抓賣春集團,在網路上找援交的,一看就知道好吃的業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