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板檢蜘蛛網 " 敬告讀者 改版彙整在此

本文由 灑落2009-08-09 發表於 "交易、糾紛討論" 討論區

  1. Lynyrd Skynyrd

    Lynyrd Skynyrd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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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rap

    rap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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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跟強制罪無關。
    強制罪是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礙他人行使權利,就上述的騷擾行為確實並沒有構成強制罪責。


    政治人物隨意的把「司法不公」等等掛在嘴邊似乎已經構成台灣社會的常態,也是造成人民不信任司法的主因之一。真的建議調整一下這種偏頗的意識形態。
     
  3. kirei7285

    kirei7285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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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維法跟民事侵權行為可以嗎? 民法184 19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8 條 (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六))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2 條 (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十))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3 條 (管轄機關)
    違反本法之案件,由行為地或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警察機關管轄。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9 條 (調查原因)
    警察機關因警察人員發現、民眾舉報、行為人自首或其他情形知有違反本法行為之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

    民法 第 195 條 (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4. lanmingyang

    lanmingyang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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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的司法很爛!

    :mad:今天假如有具體事證明顯有利於被告:eek:被告可能
    依然被起訴且判刑:confused:因為"身為被告"沒有律師:(
    不管原告或是被告法律是給有時間&金錢滴人玩的!

    :cool:以本人跑江湖賣藝多年的做法可能會請另一種
    "維持社會秩序"的"專業人士"來處理;)
    一次就可以OK:pKO!

    :Drap兄請小心郭豪洨Call你:)要買Amp.或是入團:eek:
     
    Last edited: 2009-08-29
  5. 光點

    光點 New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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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錯!!法律是讓有錢有時間的人來玩的~

    一直覺得台灣的法官是無敵鐵金剛

    不管他如何離譜的判

    他還是可以不動如山

    只要他本身不違法

    我想誰也撼動不了他

    例如甲法官判摸胸十秒無罪~~而某人依此判例去摸胸別人十秒 則乙法官則可能判出完全不同的結果~

    甲法官會有事嗎?? 我想不會吧~

    這次我車子被撞 因和對方就賠償問題無法達成共識而告上法院 (當初我修理了四萬多 對方只願意賠償8000 他說車子有折舊問題)

    這中間我上司法院查詢了不下一百個判例(從地方法院到高等法院)

    甚至還到司法院去就折舊問題調司法院曾經發到各地方法院的函令

    花這麼多時間去弄這些 只因為這是小額賠償 連請律師的錢都不夠

    類似的案例但截然不同的判法就不說了(有律師說是因為兩造的陳述影響法官心證)

    在這之間我發現一個原來車子被撞

    還可以就市場折價損失來求償

    例如你的車子本來未發生事故前市場價格是50萬

    而事故後市場價格是40萬

    那麼這中間所損失的10萬就可以提出求償的請求 (當然口說無憑 要找有公信力的單位來鑑定)

    如果你不知道可以針對這個去求償

    或是也不懂找人去鑑定

    那很抱歉 進入法律訴訟程序後 法官是不會主動告知你這件事情的

    所以如果你不懂 那麼你就自認損失吧

    法律不只是給有時間有錢的人玩

    還是給懂法律的人玩的!!

    就整個台灣社會來說

    司法是社會正義的一道防線

    如果不是法律相關背景的人

    在整個法律的知識和訊息上和懂法律的人是完全不對稱的

    且不是每個人都請得起律師

    也不是每個人都懂得去找免費的法律扶助基金會來幫助自己

    如果要說這些人不懂所以活該

    那麼司法常被人說司法不公

    也不要怪別人

    也是自己造成的~
     
  6. Shiya-小亞

    Shiya-小亞 Well-Known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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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弟自己工作上常會接觸台灣各地方法院
    覺得其實不是台灣司法不公.只是法令不夠完善
    應該不少法院內的官都讓人感覺"怕麻煩.嫌麻煩.躲麻煩"
     
  7. 灑落

    灑落 New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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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讀者回覆時間

    其實這可以有討論空間
    304條的構成要件
    是有把" 妨礙他人行使權利 "列入
    但本案的爭點不是"法律問題"

    而是"事實問題"
    該電話騷擾本人行為是否符合
    304條中" 妨礙他人行使權利 "的要件

    rap兄有興趣我們再來交換意見^^
     
  8. 灑落

    灑落 New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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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讀者回覆時間

    社維法
    所保障的法益與保護客體
    是以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為基礎
    所以當時並沒有特別從該法著手

    至於民事訴訟上
    "侵權行為"是可行
    只是因為舉證責任在告訴人身上
    所以覺得"搞工"而沒走這步....



     
  9. rap

    rap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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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刑事訴訟當中的被告在沒有辦法聘請律師時,是可以由公設辯護人代為辯護的。我的一位刑法老師就曾經為一位被依殺人罪起訴的被告辯護,後來當事人也因此而得到無罪的判決。

    另外,我想我寫的文字應該不至於被解讀為支持某位網友的行為。兄臺言重了。
     
  10. rap

    rap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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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然好,其實法律是很有趣的。
    刑法並非我的專長,小弟就獻醜了。

    我覺得主要的問題在於,那些騷擾電話(不管是跟體液有沒有關係)能構成構成要件中所謂的強暴或脅迫的可能性真的很低。當然這只是就我過去對這兩個構成要件的認識所說的。有時間可以去找找判例,我記得有一個民國20年的判例有提到強暴跟脅迫的定義。

    提供您做個參考。
     
  11. rap

    rap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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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灑落兄還蠻有概念的,也是作法律這一行的嗎?
     
  12. 灑落

    灑落 New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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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單就304條來說
    我也不認為這樣的電話騷擾
    有涉及前段強暴脅迫等問題
    但後段文字" 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 "
    可以先從這個" 或 "開始討論
    從文字解釋
    這個"或"應該是"or"的概念
    而不是具牽連性的"and" . "both"
    所以是個獨立討論的構成要件

    再者
    是否屬於妨害他人行使權利
    端看事實問題上
    這樣的電話騷擾行為
    是否構成妨害我行使權利?

    例如依社會通識通念上
    這樣的長期.深夜.不定期的突襲騷擾
    是否已影響我正常使用的權利?

    而我被騷擾後
    可能採取的措施
    例如:關機( 如果關機是否會影響我的工作或人際往來 ).
    換號碼( 換號碼同上 ).來電過濾( 是否增加我每月電話費的額外成本 )等

    這些原本的非必要行為和電話騷擾之間
    是否存在相當因果關係?

    當然這些就是訴訟實務上
    必須要說服檢方與院方的過程
    目前實務上
    有若干電話騷擾的有罪判決
    就是依304條的這個部份去判

    當然這是個人淺見
    未必見容於所有司法體系或學界的每個從業人員
    當代上有許多學法務法的高人
    或許可以請更多高人指證

    但從司法體制來看
    現行的訴訟體制運作
    畢竟是建立在以"人的主觀"判斷
    而期望得到廣大最大公約數都能認同的客觀標準

    所以我同意"起訴"不代表有罪
    這就表示即便同樣是司法官考試及格
    從同樣的司訓所出去
    分發到院檢不同系統後
    見解都未必一致了

    更不必說A庭的有罪判決
    也有可能被高院推翻發回更審
    而B庭又做出不同判決

    如果說期待司法體系
    不論是院或檢
    能完全百分百的
    發揮正義的最後防線功能
    那可能期望太高
    也太強人所難

    畢竟
    不管民刑事訴訟
    每個當事人一輩子可能偶然上的幾次法院或地檢署
    所爭訟的....
    或許是幾億的身家財產
    或是關係一個家庭的完整
    或是一世人的清白
    或是爭一口氣的無奈委屈
    每個卷宗背後都有許多故事甚至謊言

    但對司法體系從業人員而言
    卷宗內的種種案由背景說明文字
    最後都只能簡化成一個英文單字
    就是"case"

    當所有的人間無奈
    當事人最後不得已
    希望尋求訴訟途徑解決時
    但最後確被簡約成量化的"case"
    並用以考核檢察官與法官的辦案績效

    如此的司法環境已無關公平正義與否?
    但這樣的司法裁判品質才是令人感到遺憾
     
  13. rap

    rap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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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恕刪...

    確實,妨礙他人行使權利這個構成要件須要合致,可惜這個除了這個構成要件要符合之外,強暴或脅迫這個構成要件也必須要該當(也就是要符合的意思)。而單純的電話騷擾,似乎尚不構成這個構成要件。一點小見解,謹供參考。

    而關於司法會不會因為被簡化為case而就有所偏頗
    我想司法的價值就在於他所衡量的是當事人所提出的證據,而不是其中一方當事人的陳述。特別是在刑事這種會剝奪人的生命權(死刑)、自由權(坐牢)的程序中,法官會更為謹慎。如果不是所提供的證據符合法律所規定的全數要件,法院不會輕易動用刑罰。

    表面上看起來似乎是便宜了嫌犯,但其實這是對人權的基本保護,是人類數千年努力所得到的結果,例如使得人終於不會因為皇帝的一句話就被抓去砍頭。所以法律人會去錙銖必較的檢視各種證據是否都已經確實的反映嫌犯是否已經構成條文所規定的犯罪。這其實是為了保護每一個人的基本人權所必需的,是有相當大的意義的。

    至於現在台灣的司法體系,小弟認為雖然他的時效性有待加強,而且有時候的判決確實有過於粗糙的嫌疑,但是跟二三十年甚至是現在很多其他國家的司法體系相比,仍然是可以期待法官的判決絕大多數的時候不會超越法律(其實法官的考績不僅僅是結案量)。

    很多時候,所謂的「司法不公」常常只是因為沒有辦法得到「自己想要的判決」,而不是法官的判決真的違背法令。很多時候是法律根本沒有規定或者沒有這麼重的處罰,而不是法官不願意判。所以其實這個時候要去想的是,為什麼我選出來的立委們會訂出來這種法令,很多時候這才是司法體系的真正問題(例如我們國家遲遲沒有像美國依照詐騙集團所詐騙的金額訂出不同程度的刑罰)

    至於對法令的不熟悉導致在訴訟上有不利的地方,這是存在的。法令雖然已經規定法官因此必須向當事人闡明(各位先進上法院時碰到不懂的請記得一定要問法官,不要急著回答)。但是確實這是目前台灣需要努力的地方。看掌門人要不要開個版面讓樂手朋友們可以得到這方面的協助。
     
    Last edited: 2009-08-31
  14. 灑落

    灑落 New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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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真內行~~~( 再次敬禮狀 )^^
     
  15. 灑落

    灑落 New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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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續集來囉~~~

    [FONT=新細明體]前言[/FONT]
    [FONT=新細明體]原本只是想說點閱人數[/FONT]
    [FONT=新細明體]能突破大聯盟[/FONT]Cal Ripken Jr.的連續出場紀錄2632
    就很偷笑了~~
    畢竟正常男人
    應該對口交或打手槍的語音留言
    不會感興趣~~~


    但是....


    沒想到~~~



    這篇文章點閱數
    已經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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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00"大關!!




    [FONT=新細明體]不囉唆~~[/FONT]
    [FONT=新細明體]續集繼續!![/FONT]




    [FONT=新細明體]本文:[/FONT]
    [FONT=新細明體]偵訊過約莫[/FONT]30[FONT=新細明體]分鐘後[/FONT]
    [FONT=新細明體]不難看出檢方希望盡快結案的心情[/FONT]
    [FONT=新細明體]可能當時檢方[/FONT]
    [FONT=新細明體]也有意讓郭[/FONT]x[FONT=新細明體]豪知難而退[/FONT]
    [FONT=新細明體]自行撤訴[/FONT]
    [FONT=新細明體]但郭[/FONT]x[FONT=新細明體]豪一連串的閃爍其詞[/FONT]
    [FONT=新細明體]可能也讓檢方[/FONT]
    [FONT=新細明體]越問越火[/FONT]
    [FONT=新細明體]越問越滾[/FONT]
    [FONT=新細明體]索性檢方乾脆一連串地追問下去[/FONT]

    " [FONT=新細明體]郭[/FONT]x[FONT=新細明體]豪[/FONT]~[FONT=新細明體]我問你[/FONT][FONT=新細明體]你有沒有半夜電話騷擾對方[/FONT]? "
    [FONT=新細明體]當[/FONT][FONT=新細明體]郭[/FONT]x[FONT=新細明體]豪聽到這個問題[/FONT]
    [FONT=新細明體]臉色大變尚在吱唔之際[/FONT]

    [FONT=新細明體]檢方又重複問一次[/FONT]
    " [FONT=新細明體]我是問你有沒有半夜電話騷擾對方[/FONT]? "
    " [FONT=新細明體]呃[/FONT][FONT=新細明體]這個[/FONT].....[FONT=新細明體]那個[/FONT]... [FONT=新細明體]已經不起訴處分書[/FONT]..... "
    " [FONT=新細明體]不起訴處分書裡面是說你有嘛[/FONT]!! "" ([FONT=新細明體]無言[/FONT])……. "
    "[FONT=新細明體]有沒有[/FONT]? " [FONT=新細明體]檢方再度口氣不耐的問[/FONT]
    [FONT=新細明體]只見[/FONT][FONT=新細明體]郭[/FONT]x[FONT=新細明體]豪低頭咬著下嘴唇[/FONT][FONT=新細明體]很勉強回答[/FONT]
    " ………. "
    " [FONT=新細明體]所以是有嘛[/FONT]!!"

    [FONT=新細明體]其實這樣問下來[/FONT]
    [FONT=新細明體]我還是有點坐立難安[/FONT]
    [FONT=新細明體]雖然不是針對我[/FONT]
    [FONT=新細明體]但看到旁邊的人[/FONT]
    [FONT=新細明體]面對這些這麼難堪的問題[/FONT]
    [FONT=新細明體]又不時要聽到檢方時而高分貝的質問[/FONT]
    [FONT=新細明體]我也很希望趕快結束這場偵訊[/FONT]
    [FONT=新細明體]畢竟[/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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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ONT=新細明體]我是很厚道的^^[/FONT]



    [FONT=新細明體]當我還陷入一片厚道陶醉時[/FONT]
    [FONT=新細明體]檢方又開口了[/FONT]
    " 郭X豪 ~我問你......對方這篇文章是在去年8月12日寫的是嗎? "
    "嗯.... "
    " 那你為何等到今年3月X日才提出告訴 "
    " 唔.......那是因為.................................所以.........."
    ( 抱歉大家~~ 我當時已經放空了...所以完全不記得他在說什麼=.= 反正跟我大概也沒關係^^ )

    但是!
    但是!!
    當我放空到一個境界之際

    突然
    鈴...鈴....鈴...
    一陣手機響起~~

    驚!!
    靠~~ 原來是我手機忘了關

    此時只見檢方頭也不抬地
    用極冰冷語調對我說
    " 手機請關機!! "

    坦白說
    整場偵訊下來
    這大概是我這個" 被告 "最挫的一刻
    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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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手機忘了關~~
    可惡~~只能怪自己粗心.... " 完全比賽 "就這樣沒了!!

    ( 待續 )
     
  16. 灑落

    灑落 New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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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麼那麼巧~~~

    呵~~
    好巧
    原來這位
    8月29日晚上20:58
    於當代論壇發表的喜好

    8月25日晚上21:40
    電話騷擾我的人喜好一樣耶~~
    http://tw.streetvoice.com/music/user-song.asp?au=90219
    真的是好巧~~
    這麼多人都喜歡看全民最大黨^^

    但不可能是同一個人吧??

    雖然我也不知道
    留言給我的人身分與教育.心智程度如何??
    但怎麼這麼巧的事都被我遇到!!
    呵~


    但是
    同樣8月25日再稍早
    晚上八點半左右
    另一通電話騷擾又是.........
    http://tw.streetvoice.com/music/user-song.asp?au=90217

    說真的...
    留言給我的傢伙~~
    你看全民最大黨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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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定要打手槍?
    或幫人口交嗎??


    另外~






    聽起來這傢伙的節奏感很差
    真的~



    但不可能真的是同一人吧???
    哪有這麼碰巧又碰巧的^^
    呵~~
     
    Last edited: 2009-09-01
  17. 灑落

    灑落 New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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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壯哉斯言~~

    我相信會這麼說的
    一定是" 板檢蜘蛛網 "的"忠實"讀者
    所謂的" 不是人 "
    一定是指電話騷擾我
    然後在語音留言中
    打手槍??
    或幫人口交的人???

    嗯~~
    一定是的!!
    對吧^^
     
    Last edited: 2009-09-01
  18. lanmingyang

    lanmingyang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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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濁水溪公社言贊口拉!

    老師說要用功讀書,蔣公說要復興民族;
    可是我只能一個人躲在角落裡打手槍...
    ~卡通手槍~

    可否請灑落兄盡量描述或是有圖有真相
    郭豪洨大概長相,實在是蠻好奇的...

    :eek:話說好奇會殺死貓...口香糖廣告;)
     
  19. s8825349

    s8825349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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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精彩!

    被抓到了齁 @__@

    :)eek:﹏:eek:)a

    :D:D

    笨貓仔!好久沒跟我討教拾音器了捏!上次教你的學起來了沒~~~:D

    偵訊的時候不要緊張~OK?只要輕鬆的展現~~那個什麼什麼的!?......

    對了!只要輕鬆展現個人的精神狀態與教育水準就好了~~~哈!!免驚~
     
  20. 灑落

    灑落 New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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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別啦~~
    一定要我回想這張臉孔嗎??
    我只記得...
    他雙手握拳
    低頭喃喃懦懦的模樣

    一定要我回想形容他的五官嗎???

    畢竟.....
    .
    .
    .
    .
    .
    .
    .
    .
    .
    我很厚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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