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看法

本文由 冰室將介2007-09-01 發表於 "閒談當代、聊天" 討論區

  1. 掌門人

    掌門人 當代校長張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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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覺得有幾點似乎被誤解了。

    1) 死刑有助於犯罪率的降低?
    - 其實這個觀點已經被研究過,實際上是沒有直接關連的。會犯下要被判死刑的狀況,諸如殺人、放火,許多都是臨時或精密計算成本的人所犯下,前者當下想不到被抓到會被判死刑;後者往往覺得自己不會被抓到,所以死刑的壓力感是無效的。

    而實際上就歷代的經驗來看,即使有死刑如現在的台灣,並無助於改善犯罪率。仔細想想自己說支持死刑,因死刑有助於改善犯罪率的人,實際上是基於報復心裡,或眼不見為淨的心態,並不一定是口中所聲稱的有助於改善犯罪率。


    2) 要短時間改善犯罪率比較好的做法是有的,就是改變犯罪被抓到後的成本。因對一般小老百姓比較直接的犯罪、安全感等並不是那種殺人、放火,接近死刑的犯罪,而是偷竊、毆打或經濟犯。

    像加州使用新的法律,稱作三振法案。也就是小毛病第一次犯時,判很輕,但後來續犯則幾何倍數的加重。所以即使第三次只是偷個口香糖、在 pub 口角揮拳,可能也會被判個十幾二十年,甚至終身監禁。因為這種不大不小的罪犯影響一般人最大,但因為犯下的人知道下一次會很慘,於是累犯的情形就比較少了。

    同樣如台灣的經濟犯一般不太容易被定罪,定罪後又刑期不長,犯罪成本太低,自然很多人願意冒險。如果改變法律,或甚至用加州的三振法律系統,很快的能看到成果,又不失刑罰是為了改變犯罪者,並給予機會的目的。


    3) 死刑和無期徒刑並不只是對於被害人的意義,或者是多數人覺得如何。一方面死刑的經濟成本往往比較高 (台灣應該比較低,但在美國等是比較高的),因為死刑犯常常官司打很久,特別是在死刑的觀念受到挑戰的國家。於是他們用掉的司法、社會成本反而比無期徒刑來的高。後者在牢裡甚至可以從事勞力生產,並不一定都是浪費納稅義務人的錢。


    4) 台灣人對於犯罪出獄者繼續累犯一定覺得很不爽。但如果您去看一下監獄的狀況,大概也不意外出來的人還會繼續作案。監獄裡往往人擠人,睡覺時是人貼人、頭貼腳。那樣的環境沒有教化的意義,只有隔離可言,出來當然只能從操舊業。

    中程的說,如果沒有從法律手段、監獄的品質、出來的輔導上規劃,當然累犯的機率很高。問題是多數人基於報復心裡 (即使他們不是受害者),有誰會想多花錢在改善監獄?奇怪的是不願花錢改善、又想報復,卻沒想過累犯時,倒底誰才是真正的受害者。


    5) 長程來看,當然是經由教育手段是比較有效的,但就此點小弟是悲觀的。因為像立法這種事情是容易的,卻一直沒有做,想從更根本的事情來做是非常困難的,所以此點根本不用討論。


    以上並不表示我支持或反對死刑,只是提出不同的觀點供參考。另外想強調:社會之所以變成我們現在這樣子,並不是因為少數做壞事的人,而是多數正常人怎麼想所朔造出的結果。
     
    Last edited: 2007-09-02
  2. funny2

    funny2 Activ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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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a8622

    a8622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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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覺得一槍解決罪犯讓她們太爽了
    應該像某個國家(我忘了哪一國)
    用哪邊犯罪就切哪邊

    用手偷東西就剁手
    用腳踹人就砍腳
    若是強姦別人當然就割xx
     
  4. C.Cat

    C.Cat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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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也支持不能廢除死刑 一時間熊熊讓我想到布袋戲的那句台詞 殺身為護生,斬業非斬人
     
  5. 冰室將介

    冰室將介 New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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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位仁兄講的真好啊....這應該是佛劍分說的台詞吧=..=

    世界上就是壞人太多了 , 如果有奇樂 拿著死亡筆記本在消除地球上的廢物的話 , 那我是滿支持的。
     
  6. 冰室將介

    冰室將介 New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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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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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有看過這類的影片說...他們打扮的像賓拉登的裝扮一樣 , 有個人因為犯了強姦罪 , 被脫褲子 把小弟弟切斷.....沒有碼賽克喔!!一刀未剪 !!
    看到那瞬間噴血的畫面真是過癮啊=..=

    害我的小弟弟不小心抽了一下....
     
  7. BEYOND得精彩

    BEYOND得精彩 New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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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象是小偷的地位更低吧。
     
  8. 冰室將介

    冰室將介 New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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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看到陳金火之吃人2人組 終於被判死刑了.....

    這真是太殘忍了 , 分屍後還削肉拿去煮....

    還把遺體丟到化糞池淹滅證據 ,

    我想...


    判死刑才對的起死者家屬吧...也給社會大眾一個交代。
     
  9. equity

    equity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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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幾乎所有討論 都贊成死刑 很令人訝異
    我想說的是 誰可以決定人的生死
    若說殺人者死 又該如何合法化
    下令處死犯人的人 和 執行死刑的人

    贊成廢除死刑的許多論點 並不能讓我認同
    然而 贊成死刑的說法 完全忽略了人權 更加難以說服人
    是的 就算是死刑犯也有人權
    唯一讓我反對死刑的 就是人權兩個字
    人權 是做為人的基本權利
    人是客觀事實 不是任何人的主觀意識可改變
    沒有人 可以決定任何人的生命
    我的論點無關宗教 人權 正是憲法賦予每個人的基本權利
    如果連生命都可剝奪 那言論自由等以降的權利 又該如何維護?

    死刑存廢 關乎國家的刑事政策
    但最不能讓我接受的是
    法官不斷的判死刑
    但政府鴕鳥式的不執行
    卻沒有勇氣面對未來的死刑政策
    這才是我們該批判的
    這樣的刑事政策 再怎麼用重典 永遠是亂世
     
  10. 灑落

    灑落 New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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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亂世用重點
    恐怕是一個迷思

    從人性面思考
    死刑觀念源自於 "以牙還牙 以眼還眼" 的原始部落報復觀念
    被害家屬的心境需被體諒
    當即被處死受刑人
    實質上是無任何回復意義

    再者另一個人性角度切入
    從罪犯 受刑人心態思考
    面對一個死刑制度存在的環境
    他如何去面對這樣的社會與國家

    這些亡命之徒面對龐大警力圍捕
    抓到只有死路一條的時候

    這樣的心態恐怕只會激起罪犯更深的暴力性和反社會性
    從過去的實例來看
    這樣對重大罪犯的圍捕
    只會付出更大的社會成本與社會動盪

    反對死刑存再最重要的一個論述
    在於從古至今
    任何一個國家社會的司法制度
    沒有一個能做到百分之百的判決正確率

    然死刑又是國家機器對於受刑人的終極刑罰
    一但執行死刑之後
    是沒有任何回復性可言

    這牽涉到刑事犯罪偵查與司法審判制度上仍有其瓶僅與盲點
    科學辦案不是萬能且
    百分百正確
    這可從現行刑訴制度
    撤謊結果不可作為唯一依據
    但拒絕測謊的同時
    有可能讓受命法官形成對被告不利的心証

    以上的論述並非指司法不公
    只是司法實務上存在的現象

    再者
    所謂的國家賠償
    試問一條命能如何量化 值多少錢

    反對死刑
    並不是保護罪犯
    而是保護任何可能誤陷國家機器制裁的任何人

    反對死刑
    並非反對刑罰
    面對重大罪犯的制裁
    需要更前瞻 務實的作法
     
    Last edited: 2007-09-08
  11. sihankun

    sihankun Activ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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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得好
    我也很反對這種咻一下就過去的死刑
    應該採用終身阿魯巴來取代死刑
    照三餐飯前飯後各魯一次,再外帶消夜
    逢年過節再加菜加點心
     
  12. flyshadow78

    flyshadow78 New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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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個人是支持死刑跟重刑的...
    最近看新聞,實在太恐怖了!殺人性侵案幾乎每天都有
    難怪我媽只要我晚點回家就風聲鶴唳的以為我出了什麼事

    基本上我覺得人權這種東西是適用於人...不是適用於禽獸的....
    一個人能不能擁有人權 先看他尊不尊重其他生命吧....

    之前聽說日本有個案例
    有個男的姦殺了一個23歲的少婦 也殺了她2歲的小孩
    婦人的丈夫八年來一直不斷上訴在打官司就是為了判加害者死刑
    但那個犯人卻有27位免費律師在幫他打官司...只因為尊重生命...


    我覺得人權跟法律是為了保護弱者而存在的
    會做出泯滅人性行為的已經不配稱為人了 為什麼要保護他們呢
    今天用力量加害別人的是他們啊
    看看我們的社會 我覺得很心痛
    每天多少新聞 是性侵案或強暴案
    什麼開膛案 袋屍案 箱屍案 棄屍案 分屍案 這些字眼總在新聞中出現
    導正社會善良風氣跟做好基本教育是很重要
    但是,來得及嗎?
    我不認為重刑是唯一能阻止惡行的辦法 判決是很容易受爭議的
    但至少殺雞儆猴是個作用
    今天不廢除死刑不是為了滿足被害者家屬的補償心理
    而是要求下手的犯人對自己所做的事情負責
    死也許不是一種最好的負責辦法
    但至少能夠阻止他再去犯下傷害其他人的罪行

    之前有個新聞,一男子襲胸10秒沒被判罪
    有人就拿此當藉口說,別人10秒都無罪了,我才摸5秒!應該沒有罪吧!
    若犯罪的人有此心理,社會還能不亂嗎?
    今天姦殺幾個人不會被判死刑,十幾年出來又是一條好漢!
    然後呢?再去加害下一個人嗎?

    http://www.850.idv.tw/img/newpeople.php
    順便推動一下鞭刑連署吧!
    若社會上沒有法律可以保護弱勢的人
    也難怪奇樂會出來伸張正義了@^@

    朋友看了人權團體的報導說了一句讓人笑到噴飯的話:
    『找人去強暴那些人權團體的家人或本人,看他們還講不講人權』
    這句話雖然荒謬了點..但也值得深思....

    以上...小妹的淺見.....



    轉貼一下鞭刑的推動文章↓↓

    前幾天看到一篇報導,
    ETtoday 2007/07/10 17:20 記者: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北縣林口一名5歲女童,慘遭母親同居人夥同兄弟性侵害,一個禮拜凌虐六次,甚至還玩3P
    直到隔壁鄰居看小女童下體渾身是血才送醫報警,母親身心煎熬,在警局掩面哭泣。
    坐在右邊的是媽媽的同居男友,小女童叫她乾爹,左邊右手斷臂的她叫大伯
    兩人竟然聯手對5歲的女童性侵害,媽媽在一旁掩面哭泣、傷心欲絕
    她明明知道同居人對女兒下毒手,卻害怕同居人暴力相向,六天來不敢報警。

    7月3日凌晨,大伯趁媽媽去洗澡,把熟睡的女童抱到客廳性侵害,媽媽發現後大哭大叫
    卻被男朋友恐嚇不准報案,沒想到第二天輪到男友下毒手,六天來兩個人從家裡到公園
    把小女童當作發洩工具,甚至還玩3P,每次聽到女兒哭著叫「媽媽,叔叔欺負我!」
    做母親的卻無能為力,直到大人們都不在,女童下體沾滿骯髒的血跡跑到大街上
    才被鄰居送醫報警,把她可惡的乾爹、大伯移送法辦。
    現今的社會有太多這種敗類,讓我們為人父母, 無時無刻不擔心自己的小寶貝,
    目前有一個委員一直在推動鞭刑立法嚴懲惡狼,
    目前已經有連署人數: 116349 人 ,
    姐姐妹妹大家一起發揮力量,
    到這個網站去讓立法院聽到大家的心聲

     
  13. equ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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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朋友的話我深思許久,我認為他不夠尊重其他生命。
    因為人權團體本人,只不過實現了憲法賦予他的言論自由,為何要為他所說的事被強暴?
    其次,為何他的家人,也要遭受此種待遇?
    基於此,你的朋友是否符合你所說的,不尊重其他生命,是否也不配擁有人權?

    我的論點在於,誰來決定你是否配有人權?
    何種程度之下,是所謂的泯滅人性?
    人權,除了生命權以外,憲法還賦予許多基本權利
    人曰皆可殺,是否那個人就真的該死?

    若說殺人者死,必須處以死刑
    但刑法就殺人罪,並非全處以死刑
    例如,正當防衛、生母殺嬰、義憤殺人,
    支持死刑的人可再翻翻刑法,可處死刑的罪很多
    絕非只有殺人、強暴等
    所以,現行大多廢除死刑的論點,其實窄化這個討論
    而把問題濃縮到自己想討論的問題上
    一般人聊天發表感想,倒也無所謂,因為是言論自由
    但想要連署做為國家政策,那很可笑
     
  14. wizardma

    wizardma Activ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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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沒有什麼大不了的,就怕被冤枉而白白犧牲一條命。
     
  15. 我愛2號

    我愛2號 Activ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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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這句話

    台灣司法制度如果能健全到不會罔顧人命
    有死刑真的沒啥大不了

    偏偏事情總是事與願違
    中華民國逃來台灣以後的冤獄案實在是不少
    多少人含恨枉死槍下

    死刑在動盪的年代是政權除去異己的大好幫手
    在安逸的年代往往成為執法與司法人員因為疏忽與制度缺失的殺人兇手之幫兇

    我個人寧願是少殺一百個該死的人也不要殺錯一個無辜的生命
    而不是那種寧願殺錯一個人也要殺死那一百個該死的人

    況且生命是寶貴的
    個人/政府應該都沒有權力奪去他人之性命
    如果政府都不能做到這點 又要如何叫一般民眾去懂得珍惜生命?

    以眼還眼的封建思維對於治安對於社會都沒有太大的幫助
    反而有礙於進步

    試問一下贊同那些西亞/非洲國家的嚴刑的朋友
    你敢去那些國家住嗎?
    那些國家真的有你想的
    治安比台灣好嗎?貪汙比台灣少嗎?
    在那邊就算沒犯罪要是被人栽贓陷害你怎麼死的都不知道
    因為他那偉大的司法制度 可以說幾乎沒人有辦法救你

    另外一題就是我們偉大有為的外交部與駐外人員
    應該會無私到不會跟AIT一樣關切在台灣有嚴重殺人嫌疑的david (離題了..)
     
    Last edited: 2007-09-20
  16. wizardma

    wizardma Activ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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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覺得死刑也有好處啦,像是大陸的死刑犯提供器官移植的市場一個很大的貨源。不好意思,因為我就是等待器官移植的病人...所以這方面我很在意...也很自私。

    當然冤枉的情形必須要盡量避免,這點要從法律的設計上去著手。

    不然這些殺人犯都活著,也是要大家花錢給他們吃飯,這些人都是誰在養?要大家花錢養這些人,不是大家都願意的。不然拉他們去做危險工作?還是當傭兵送去戰場?(我心相信到時一定逃)就像英國當初讓重刑犯去開墾殖民地一樣....但是現在好像沒有這種事可以做了..

    沒有人有資格當神決定人的生死,但是當那個人已經把自己當神且決定了別人的生死的時候,我覺得用國家的公道力量去裁決,一點也不為過。只是過程要很謹慎,這樣才能服眾啊。要不然這些人都長命百歲,那監獄要蓋多少間才夠?關不下去就來個假釋....又放回去危害社會?

    我們自己沒經歷過一些事情,覺得自己很慈悲都很簡單的。但是當自己變成受害者的時候,心裡怎麼想又是另外一回事了。難道你要對他說,沒關係,你進去好好反省,重新做人...我也會努力納稅讓你有飯吃有衣服穿.....讓你安心在裡面反省你做錯的事情.....他領情知道反省就算了....如果是毫無悔意的呢?

    今天假設我是殺人犯,說真的,你關我50年,不如殺了我算了.....
    這樣講起來,判死刑還便宜那些人了.....真正的折磨是關你個幾百年....一步也不能出來,最好來個精神轟炸...

    如果不去犯重罪,根本就不會被判死刑。如果犯了重罪,表示他不適合這個社會...要不要整個社會負成本去養這些人可以討論。只是我覺得早死晚死都是死.....既然他們不能重回社會...如果還有價值,就留著....沒價值..就不用浪費資源了吧...他們殺人的時候,有想過什麼是人權嗎?
     
    Last edited: 2007-09-20
  17. sihankun

    sihankun Activ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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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兄
    祝您早日康復
    沒想到您患有重症還不時提供有用的資訊給大家
    太令人感動了​
     
  18. ftgworld

    ftgworld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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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位朋友好像懂一些法律…
    不過要大家翻法條之前,
    是不是自己先翻一下會比較好?

    『強暴』不是刑法上的罪名,
    刑法上沒一個罪名就叫『強暴』罪。
    我想你指的是強制性交吧?
    即使是修法前也叫作『強姦』而不是『強暴』,
    而且強制性交也不會被判死刑呀,
    刑法哪一條說強制性交要判死刑了?
    如果你跟要跟我說是刑法第332條、第334條、第348條,
    就是『強暴』要判死刑的規定,
    就請你先回去研究一下刑法結合犯的構造吧。
     
  19. ftgworld

    ftgworld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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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對人權團體相當反感的原因在於,
    他們根本就不了解被害人的切身之痛,
    每當人權團體為了『人權』而戰的時候,
    另一方面是不是也正在踐踏被害人的『人權』?

    我想他朋友的意思,也不過是如此而已…
    人權團體認為死刑野蠻,那是他們的思想自由,
    反對人權團體的人就以他們未曾成為被害人,
    不能了解被害者的痛苦為理由,
    反駁他們而已…

    言論都是兩面的,
    人權團體的話是為了實現自己的主張與理想,
    但同時也無情的再次刺傷被害人的心靈;
    這是不是也是侵害人權呀?
    他朋友的話是為了反對人權團體而發,
    同時必然是令人權團體不爽…

    所以,如果發表類似的言論就是不尊重人權,
    那人權團體恐怕也不會好到哪去…
     
  20. equity

    equity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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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不是人權團體 也不是為他們說話
    同時我也不認為 那些反對廢除死刑的人
    對人權了解比你我多到那裡去

    但找人去強暴某人 讓某人了解被害人之痛
    不管只是言論或真的想這麼做
    我看不到任何理性討論的空間

    人權不是什麼高不可及的東西
    就是憲法保障你的最基本權利
    所謂基本 就是最低限度

    我並不是說 不必制裁犯罪者 或是重罪不該重判
    重點是誰能決定何時可剝奪某人的生命
    就算犯罪被害人的家屬
    也不能決定犯罪者的生死

    所謂的以牙還牙 以眼還眼
    或許有人贊同 但我相信只存在文字的討論上
    當這種刑法真的存在時 各位恐怕避之惟恐不及
    比如說
    當你在路上 撿到錢 掉錢的人回頭來說你偷竊
    你彈吉他(或任何樂器)的手 大概就要不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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