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聲明向...."吉他暴利" ...此篇文章所討論內容的當事者致上最高的歉意!

本文由 blue54852006-11-08 發表於 "交易、糾紛討論" 討論區

  1. blue5485

    blue5485 New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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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Last edited: 2008-03-30
  2. petitfleur

    petitfleur New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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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位當事人做了這麼多傷天害理的事情,
    還有什麼好受到傷害的?
    還是那些內容都是唬爛的?
    還真是莫名奇妙
     
  3. ianband

    ianband New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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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些事情應該不是唬爛的
    可能只是因為個人私事不適合被公開或是另有隱情
    Blue兄才會道歉吧
    像他這種勇於揭發奸商的人不多了
    Blue兄我支持你
     
  4. Shiya-小亞

    Shiya-小亞 Well-Known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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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謂當事人不只一位
    可能是被害人有抗議
    而非加害人
    反正心裡有數就好
     
  5. 旭日東升

    旭日東升 New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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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難不成..............

    他對你提出告訴
    還是之前講的
    有毀謗的可能性...........
     
  6. 你的神

    你的神 Ban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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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該是誰告誰才對?
    消費者應聯合對抗.
     
    Last edited: 2006-11-09
  7. bluesman_cheng

    bluesman_cheng New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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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是事實的陳述,而又能有提證的話,法律上是不用擔心的,若對方提告還可反告對方,這一點不但不用怕還可以向對方索賠~~
     
  8. 很缺錢

    很缺錢 New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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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唉...

    恐怕Blue兄是受到暴力威脅或是恐嚇了吧...

    此人作惡多端,板上有那麼多人都知道他的豐功偉業

    居然踢爆他還要跟他Say Sorry...太沒有天理了!

    那些被他所賺取暴利的學生、被性侵的老師、被毛手毛腳的女同學

    跟誰討公道?!

    我會先靜觀其變一小陣子 這傢伙如果不知悔悟 還要說什麼身心受創的屁話的話,我就公佈他的姓名

    張先生,被踢爆了該躲起來才對吧...? 怎麼還去威脅把你抖出來的人呢?
    我真的看不下去了,你繼續威嚇他人好了,再一次我一定公布你的名字

    你堵得住所有網友們的嘴嗎?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

    P.S:Blues兄不需要道歉!!! 壞蛋都不出面道歉了,您道什麼歉?! 原諒...? 這傢伙有什麼資格原諒別人? 該考慮原諒他的,是那些受害者!!!
     
    Last edited: 2006-11-09
  9. Jeff

    Jeff 吉他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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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幫大家將這個主題移到這個版面比較合適。

    另外也提醒大家盡可能直接與當事人溝通、避免無謂的口水戰,相信這樣會對事情比較有幫助。
     
  10. cheese1999

    cheese1999 New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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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謊報嗎~~~
    還是怎麼了
     
  11. 搖滾小胖

    搖滾小胖 New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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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所說的以及各位網友所說的都屬實,那就沒有什麼好道歉的,你願意揭發這種惡質的樂器行反倒是救了那些比較沒有社會經驗的少男及少女,這不是壞事。感覺起來好像有點像水滸傳的感覺(老闆好像西門慶,不過傳說中的西門慶是位家財萬貫的美男子,不知道這位老闆有沒有這種行情),假借一些垃圾理由對良家婦女加以言語上或是行為上的猥褻甚至是性侵害等.....如果這些消息有擴散出去還真是會提醒了當地想學樂器的年輕男女,讓他們會有所警戒,各位當代網友這樣的善行,也不失為美事一樁。
     
    Last edited: 2006-11-13
  12. 你的神

    你的神 Ban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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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好好處理,會留下正不勝邪的感覺.
     
  13. hisashi43

    hisashi43 New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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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幫推
    這種事本來就應該拿出來討論
    要不然會有更多人受害
     
  14. Hide-小欽

    Hide-小欽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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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要人不知、除非已莫為…

    回頭是岸! 
     
  15. rap

    rap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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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誹謗罪
    若所說的是事實,是不會構成誹謗罪的。
    至於誰應該負擔舉證責任,明天我去問問考上律師或司法官的同學好了。

    若被恐嚇,記得,一定要報警。

    若原PO所說的是真的,那麼小弟在此向原PO的道德勇氣至上最高的敬意。
     
  16. aFrankie

    aFrankie Activ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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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也要推~~~~



    理由同上.
     
  17. dnpgo666

    dnpgo666 New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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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聽了朋友聊到這邊在討論這話題...
    特別跑來瞧瞧~呵!
    我倒是很想知道......
    事情這樣漫延開來.....

    "X球"還能堵住多少人的嘴.....
     
  18. 我愛那卡西

    我愛那卡西 New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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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上述討論事項屬實..
    那這間樂器店......
    是名符其實的-------------"混球"樂器才對..
     
  19. 黑眼圈

    黑眼圈 New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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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雖不叫"混球"
    但他確實是個混球....
     
  20. 肉丸配貢丸

    肉丸配貢丸 New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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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希望這個會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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