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樂文注意,這是最後通牒!

本文由 貴州小春蟲2005-11-19 發表於 "交易、糾紛討論" 討論區

  1. 貴州小春蟲

    貴州小春蟲 New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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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已向地檢署提出民事訴訟
    副本會直接寄到你學校
    警局也有備案

    想和解請快
     
    Last edited: 2005-11-19
  2. myproaudio

    myproaudio New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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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只是這樣和解太便宜他了
    我相信應該不只你一個人受騙而已

    有個小問題,可能請學法律的人出來回答一下比較好
    如果你多告他個詐欺之類的
    那是不是可以變成刑事案件
    這樣他是否就會限制出境
    然後跪著來求你跟他和解
     
  3. 貓公車

    貓公車 New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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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要告的話 , 可能要參考一下消基法 (七天鑑賞期 )

    所謂「七天鑑賞期」, 係指消費者保護法上「郵購」或「訪問買賣」才有的規定,規定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立法目的在於郵購或訪問買賣(例如:馬路上的推銷員<<<電視購物、網路購物),因為消費者無法真實觸摸到貨物,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才有這樣規定。

    只是純粹交易糾紛的控訴的話 , 我自己是覺得不要太樂觀
    之前翻過一下相關的文章 , 他應該不是店家(企業) 而且你們也是面交的
    這兩點就已經不適用於消基法了

    至於上面那位說的要告詐欺 , 在理論上可能是合理 , 但是在法律程序上就不會是想告就告那麼簡單囉

    補充一點 , 就好像在metal 阿欽向幹七﹗(哇咧.......)購買ADA MP-1 這件事情中 , 因為他們是以郵購的方式進行 , 所以就會受到七天鑑賞期之規定了
     
    Last edited: 2005-11-20
  4. 貴州小春蟲

    貴州小春蟲 New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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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恩..是刑事訴訟,我搞錯了
    廠商開立的相關單據足以證明物品瑕疵導致完全無法發揮該效果器應有之效能,並且絕非我的任何不當使用或保存所造成
    證據方面很充足不用擔心
    我已經委任律師老朋友處理 一毛錢成本都不用
    刑事民事訴訟都將一並提起 要玩可以試試看
    我會把告訴狀影本寄到他們學校校長室讓校長看一看
    還有,兩個星期之內
    該管分局就會請他去喝杯茶
    謝謝各位關心

    最後提醒梁同學,外籍人士一旦有期徒刑判決確定
    即使是緩刑 也將受強制出境處分
    你來台灣那麼久 一切就會煙消雲散
     
  5. herrypother777

    herrypother777 New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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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玩音樂原來還有那麼多糾紛阿..
    很好奇那個人的後續怎麼樣摟?
     
  6. 貓公車

    貓公車 New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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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
    聽你這樣說.......
    只是有一個地方我不太懂 , 為甚麼這樣可以告刑事案 ?
    如果只有你一個人受到所謂的"受騙" , 這樣應該不太可能成為刑事案吧
    就算是有其他"受害人"站出來 , 也要有充分的證據在手上才行
    除非你是有百分之百的把握吧
    要不然最後原告變被告
    這樣的額外成本跟"報酬"就可多了~~~~~~~

    最後奉獻一句 : 三思而後行吧
    當事人在這樣的情況下也不露面 , 可能已經在蒐集證據作出反告的準備了 , 在這個事情里面 , 基本上已經可以出現 毀謗 , 侵犯私隱 , 恐嚇 等訴訟
    反正....good luck 吧~~~

    ( 老實說 : 為了不知道能不能勝訴的訴訟而花那麼多時間 (敗訴的話還要賠償) , 我是覺得不太值得啦....試想想看 , 因為現在法律條文還沒有完全站在你那邊 , 你有的可能只是一些證明 , 但是人家可是依照法律上的規定去做 , 最大的問題其實就是你們是"面交" , 還有在交易之前並沒有訂下任何的承諾 , 就好像"東西發現有問題可不可以退"之類的 , 就算對方最後有說可以退 , 但已經是交易完成之後才發生的 , 這也一個不用再去爭議的地方 , 我相信不會有人接受交易之後才突然附加上任何的條件吧 , 就算要附加上去 , 也要得到對方的簽名認同方可生效 , 這些基本的知識我相信大家都會懂 , 再加上還要你羸了他才會有麻煩喔 , 如果你輸了 , 他不但不會有麻煩 , 反而會變成你有麻煩 (到時候的情況一定會比現在更糟糕) , 不過既然你已經心意已決 , 那你看看就好了 , 也不用太在意 )
     
  7. 烏漆嘛黑

    烏漆嘛黑 New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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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咦...我以前跟他買過音箱...
    我覺得他人很好阿..不像是會詐騙的人..
    怎麼會發生這種事呢???

    不過現在這種交易糾紛看多了..
    都不太敢買2手的...除非面交
     
  8. 貴州小春蟲

    貴州小春蟲 New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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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給來自"台中"的貓公車
    我已寄信到你另個帳號"哇咧........"的信箱
    麻煩你用舊帳號登入一下
    ,快去看喔~~
     
    Last edited: 2005-11-27
  9. 無敵小強

    無敵小強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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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咧=幹七=貓公車???????????
     
  10. 貴州小春蟲

    貴州小春蟲 New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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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 這也沒什麼好稀奇的..
    我只是要他看信順便題一下~XD
    講出來他還是會再申請新ID
    大家好自為之吧
     
  11. 孤傲之狼

    孤傲之狼 New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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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題一下....

    那貴兄可不可以說明一下如果碰到類似情形,應該如何比較能保障自己呢???
     
  12. 貴州小春蟲

    貴州小春蟲 New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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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時小心點就好了~
    基本上運氣不要太差不會碰到這種事的啦..
    而且我處理的不好,遇到這種人不用廢話那麼多,
    你可以參考metal阿欽的作法,乾淨俐落!
     
  13. kappazone

    kappazon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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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然可以告阿.
    我以前也被騙過一次錢,事情還沒有現在這樣複雜勒

    只要騙錢--報案--警察就以詐欺移交法院處裡--如果只有單純的金錢糾紛--民事案 如果已經構成詐欺(譬如像這樣聯絡不到人)--刑事案
     
  14. 孤傲之狼

    孤傲之狼 New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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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買到"盜版",該也是可以告囉???

    譬如說廣告是"美場198X年"的,可是其實只有Body是,其他的配件都是後來弄上去的,等到"買回後",發現是有問題的,這樣也可以告嗎???
     
  15. sirduck

    sirduck New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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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謂配件是指pu,線路,旋鈕,case之類的嗎?還是也指neck阿@@?
    我覺得neck和body如果沒問題應該就OK
    只有前者這種"消耗品"...應該不算"盜版"吧


     
  16. 孤傲之狼

    孤傲之狼 New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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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摁摁,是我語意不清,其實小弟的意思就是類似這種情形也可以告嗎??想問問而已,畢竟不是每個人的法律常識都很好,所以想多知道一些。
     
  17. aFrankie

    aFrankie Activ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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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情最後怎樣了....很好奇.
     
  18. bluepoison0415

    bluepoison0415 New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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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阿 苦主說一下吧,到底是怎麼樣了?這樣好讓大夥以後有交易糾紛的時候有可以參考的解決方法
     
  19. 貴州小春蟲

    貴州小春蟲 New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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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件事已經交給我朋友幫我全權處理了

    之前給他最後通牒,其實還沒真的提告
    一來覺得如果他有心要和解就算了,省的繼續花心思
    二來我朋友很忙如果可以不想麻煩他
    不過現在看來有人是不見棺材不掉淚阿..

    兩個禮拜前這位梁先生突然寄信給我說他今天才知道事情發展想要和解(其實早就用貓公車上來分飾二角很多次了..),並詢問機器要多久才能修好
    沒想到一得知可能還要很久他馬上反悔...!! 說:"太麻煩了,所以這次的和解最後我是不接受的!"...

    ...........................超無言分格線............................

    他的信接下來又寫了一堆貓公車PO的文章內容,如可以告我毀謗云云...然後再提出一個賠我精神損失4000但機器我自理的方案要我接受..
    其實如果事情一開始就承諾我一個月後付4000精神賠償我應該是會接受的,但整個事件一個多月下來,這個人實在讓我太不爽了,我寧願多花錢也要讓他付出該付出的代價~
    反正我也不急,就慢慢來吧~
    若有什麼進展我會上來PO一下
     
    Last edited: 2005-12-05
  20. 幹七﹗

    幹七﹗ New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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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我真的很同情你 , 那你就繼續裝你的可憐吧~~~~
    要告也麻煩你先看一下法律條款

    精神賠償.....想當初提議賠你4000塊實在太少了
    應該要幫你付一年精神病院的住院費才對 , 要不然你也不會在這裡亂吠亂叫

    看法跟我一樣的就是我
    你思想有沒有邏輯喔?
    站在你那邊的你就聽 , 說的不好聽的就亂吠
    你可以繼續當這樣的"蟲"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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