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年前我在Brandeis代一堂大學部的理論課時,常有學生提到從網路下載MP3的情形,對我這種連CD品質都有所抱怨的人而言,一想到壓縮音樂檔案所產生的音質減損就顯得興趣缺缺。對於學生而言,同學間可以輕易地交換曲目,甚至從網路上下載免費的音樂是讓他們相當興奮的事。不論是MP3(註一)或是其他類似的科技都算是數位音樂檔案,只是以不同的檔案形式存在,和傳統以硬體唱盤儲存的方式有明顯的不同。這一類的數位音樂檔案由於容易複製、傳送乃至盜版,也因網路普及化、相關網站如MP3.com、Napster(註二)的推動和媒體的炒作而變成異常流行。
..........MP3的流行產生一些有趣的文化,從網路的資訊就可以看出各種音樂的流行程度,例如,尋找一首歌,如果有眾多人都擁有此檔案的話,就表示這音樂挺有市場。樂迷為了表示對其藝人的支持,無視於他們的版權,將他們的音樂讓人免費下載,形成一地下共榮圈,大有和唱片工業唱反調之勢。也有很多藝人不滿唱片業壟斷市場通路乃至音樂形態的行為,轉而使用網路來訴求於群眾,而MP3或是類似流碼的直播音樂科技就變成他們手上的利器。整體而言,這樣的發展有助於小眾文化和音樂資訊的取得。另一方面免費音樂的取得卻讓唱片公司頭痛不已,他們害怕衣食父母離他們遠去,也更擔心掌握多年的行銷通路優勢會被打破。
..........很多人以為有網路之後,大唱片公司(註三)的壟斷將瓦解,特別是藝人將可以直接面對群眾,並經由網路來推廣或行銷其音樂。的確有少部份的藝人開發出自己的通路,免於被唱片公司剝削,但大部份的情形卻是唱片公司只會再一次壟斷網路。他們警覺到網路的強大功能和數位音樂的流行遠比年輕人晚,但狹著大量資金和旗下知名藝人、律師團和國會遊說(註四)等,他們還是會重新掌握新的資源。這樣的情形有點像網路一開始時,都是年輕人的天下,因為電腦是他們生活的重心;而那些大公司的經理卻完全不懂這個世界。於是網路普及變成歷史上少有的公平競爭時代,許多人開網站打破原有的媒體壟斷。然而這樣雨後春筍的光景只有不到兩年左右,最後大半的資源還是被大公司所擁有。今天CNN、微軟的MSN、華納,哪一個不是急起直追,又重新掌權?MP3.com和唱片公司和解的代價是幾億美金的賠償,外加股權交換(這意謂著已經部份被大公司控制)。所以想要以網路打破音樂通路上的壟斷比原先的設想困難的多。
..........許多人使用非法的數位音樂檔案除了因免費之外,一部份是對於唱片公司壟斷的反動。人們一方面需要唱片公司捧出新的音樂明星,但又不滿於他們財大氣粗地餵飽群眾音樂所需。另外,多年以來CD製作的成本低廉,甚至音樂製作成本也相對降低,但CD的價格卻越來越高,於是那些大學生找到合理的理由來使用非法的數位音樂檔案。他們理直氣壯地說,他們已經被唱片公司剝削多年,為何現在不能還至其人之身?或者娓婉地表示他們還是會買唱片,那些非法的音樂檔案只是試聽而已。不過這剝削的說法是完全不成立的,因為高昂的CD售價或許不合理,然而它合理化的過程卻取決於每一各個人決定購買成交時,換言之,所謂的剝削不過是無價的音樂在願打願挨的交易下才成立。也有人將這一波Napster、MP3的流行視為非主流對於主流的反動。那些所謂對主流不滿的反動殊屬無謂,因為人性是如此的-當身為非主流時,總是對主流不滿,但有機會將他們擠下來時,任何人都會搖身一變,高高興興地接下權力的魔杖,趕快和過往撇清。這樣的人性轉換,到處都可以看到,藝人、唱片公司、媒體、政客、政黨等。那種主流或非主流之爭大可不必,其不外是意識形態或利益之爭的狗咬狗行為罷了。
..........那麼,到處流傳的非法數位音樂檔案會不會扼殺唱片工業呢?以美國而言,即使MP3已經變成大學生的主要音樂來源,但CD的銷售量還是多有成長。不過長遠看來,個人以為還是會有影響的。現在的MP3受限於網路頻寬傳輸問題,而使用音色差的壓縮,一但網路頻寬越來越高,意謂著傳送音樂檔案可以越來越快,而音質也可以更好(不需大量壓縮)。這樣的發展將使MP3或說數位音樂檔案更加流行。再者,有越來越多的人發現用CD的方式儲存音樂非常佔空間,而且不好整理,於是用硬碟來儲存音樂就變成一個不錯的選擇,特別是硬碟越做越大,但價錢卻越來越低。很顯然,音樂用什麼樣的方式來儲存對這樣的人而言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方便整理大量的資料,於是CD就不再是一個好的"載具"。在頻寬還沒有提高到可用於直播高品質音樂時,MP3或同等的無版權保護壓縮技術就成為許多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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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之所以複雜是因為歷史上從來沒有出現過那麼多的消費者一同經由網路來共同經營這看不見也摸不著的盜版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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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音樂載具這個問題相當複雜,特別是加上版權觀念和法律的實際操作。事實上,就法律的觀點,這些問題都算很單純,問題之所以複雜是因為歷史上從來沒有出現過那麼多的消費者一同經由網路來共同經營這看不見也摸不著的盜版行為。很顯然整個唱片工業應該要思考音樂"載具"這個觀念-即音樂本來就是個看不見摸不著的實體,它用何種形式儲存並不重要,最重要的是如何傳輸到消費者時,可以讓雙方各取所需。將所有的精力都花在版權的官司上,在短程的確可以保障其利益,但卻無助於解決長遠的音樂銷售、版權或者科技上的問題。唱片業必須要明瞭數位音樂傳輸是大勢所趨,想用舊有法律去解決一日千里的科技問題是很難有效的。即使他們打倒Napster,還是無法阻止成千上萬的消費者使用點對點的連結方式(peer to peer) 來傳送音樂檔案。然而,在這個應該思考"載具"的結骨眼,又出現下一代的音樂載具,如DVD Audio、SONY的SACD等科技,讓這些問題變得更難找到切入點。
..........個人以為最好是採用現行CD銷售,配合網路音樂圖書館的方式來求取平衡。二次大戰以來,長時間的承平時期使人們對音樂的需求有越來越大的趨勢。如果使用繳月費等方式來使用唱片公司的資料庫,或者網路音樂圖書館,而資料庫採用流碼直播的方式,那消費者就可以享受更多的音樂而不需實體擁有(CD或硬碟上的MP3),提供資料庫者也可以收取合理的費用,採月費或收單曲費用。這樣的方式還可以讓唱片公司將所擁有的舊唱片資源再利用,而消費者也不需要花大筆金錢來建立自己的資料庫。當然即使有新的科技得以保護版權,只怕還是會被更新的技術給破解,但要瞭解的是-和盜版共存是改變不了的事實,軟體業就是一個例子。當今盜版或甚至免費軟體的使用相當普遍,然而只有禁不起競爭而倒閉的軟體商,卻未聞因盜版而走向末路者。盜版的行為必需經由法律和科技來解決,然鞭長莫及處就只好算是成本之一,與之共存。無論如何,只要收費合理、資料眾多,大多數的消費者是不會花盡心思來省一點錢,建立那相對之下微不足道的個人音樂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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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片工業真正最大的隱憂卻不是他們衣食父母的數位音樂文化,而是過度商業、分工化所產生的危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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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庫。現行的CD銷售並不會就因此消失,因其簡便和易於攜帶等特質是網路的流碼技術無法取代的。媒體也應該和唱片工業配合來教育消費者版權或是使用者付費的觀念。在網路崛起的90年代末,眾網站為了佔有率而釋放大量免費的服務,文字和影像資訊的免費又很快的讓群眾誤以為音樂也應該是免費的,至於音樂工作者是否能維持生計卻沒有人在意。人們對於文章之類的版權觀念早已建立,但對於享受無形的音樂卻認為理所當然。很顯然,建立音樂版權的觀念只怕還要很多年。
..........現今唱片工業的最大敵人似乎是無法被控制的數位盜版行為,無論這樣的行為是用何種載具存在,然而唱片工業真正最大的隱憂卻不是他們衣食父母的數位音樂文化,而是過度商業、分工化所產生的危險。今日的古典音樂即是一例,他們不斷炒作19世紀的音樂作品,重覆錄製相同的曲目、翻版過往大師的演奏,為的只是保証一定的票房成績。其代價是我們這個時代將沒有珍貴的文化遺產留給下一世代,也不會有作品供下一世代的唱片工業來炒作。古典音樂失去偉大的傳承-即當代演奏家演奏當代的作品。當然,古典音樂的承傳不會因為缺乏商業機制而完全消失,而當代作品缺乏市場也不僅是唱片業的問題,但唱片公司、主要樂團、音樂教育界直接忽略當代的作曲是顯而易見的,這樣的後果將會隨著古典音樂的人口減少而變得更嚴重。當音樂人口減少時,唱片公司更希望炒作舊有的音樂家、演奏者來保証票房,而這樣的保守心態又將扼殺了他們未來的成長。
..........很不幸的是,現在的Jazz唱片業亦復如是,看看現在有多少舊有大師的演奏被重新包裝、混音,就可以發現他們是在自掘墳墓。與其說是尊敬過往大師的偉大遺作,不若說是剝削逝者的剩餘利用價值而已。屬於普普大眾的流行音樂比較沒有類似的問題,因為除非復古風再現(21世紀的起頭幾年只怕會如此),流行文化對過往的價值少有肯定的態度。當今流行音樂產業的過度分工與包裝還是令人垢病,只是這樣的手段到目前為止似乎相當成功,看不出對唱片工業的"產值"有什麼負面的影響。無論如何,可以肯定的是只要唱片業能不斷在音樂上創新、和科技結合開創新的音樂播放技術,消費者是不會流失的,但如果唱片業只想坐享過去的成果、壟斷CD訂價,消費者很自然地會大大方方、又自以為是地使用盜版音樂檔案,甚至費盡心力地建立屬於自己的資料庫。
..........數位音樂的時代將要來臨,不論唱片工業、消費者喜不喜歡、願不願意,它都將成為音樂商業行為的必經手段、乃至於人類生活的一部份。
作者: 張超然
部份文字取自"我留學時期的音樂、生活與思想"一書
註一: MP3是MPEG 1 Layer 3的簡稱,是一種數位音樂檔案壓縮技術。
註二: Napster是美國東北大學的學生Shawn Fanning開發出來的軟體,方便尋找MP3檔案。由於數以萬計的使用者經由Napster的網站(伺服器)來尋找及下載音樂檔案,因而被五大唱片公司及美國錄音工業協會(RIAA)控告。因為媒體追捧及Napster公司的行銷策略,Shawn Fanning成為1999年的英雄人物,象徵對抗主流公司的網路英雄,但事實上,Shawn Fanning雖擁有Napster公司的部份股權,其地位在公司裡舉無輕重。
註三: SONY、華納(Warner)、BMG、EMI和MCA/PolyGram合稱五大唱片公司,以1995年為例,全球約380億美金的唱片銷售五大唱片公司佔有大約80%。
註四: 美國的大唱片、媒體公司及美國錄音工業協會(RIAA)等,在關於版權官司或立法時皆有遊說國會的動作,如RIAA和和MP3.com的官司、2000年經由RIAA推動的數位音樂版權法律(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等。
附註: 本文的原意在討論當今唱片工業的困境與個人對版權、網路應用乃至於音樂工業的看法,盡可能不提及科技方面的討論。當然,在版權、網路音樂未來發展等課題之外,制定一工業標準讓消費者得以用更簡單的方法來下載音樂亦是一件重要的事,但此文避免深入這些關乎音樂科技的議題。另外,大部份的文字摘錄自聊以自愉的文章,原意並非為本人主持的網站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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